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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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政20116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2、发许昌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均衡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二、统筹项目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三、统筹内容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
3、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形式。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1.调剂金的筹集。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市、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10%确定。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2.调剂金的使用。市直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基金。市级调剂金在市直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
4、、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帐、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4.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政策、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
5、数、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重症慢性病管理等统一执行许昌市规定。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
6、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从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连续缴费的,其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执行。3.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财政全供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
7、财政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列入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三)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就医管理、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重症慢性病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等统一执行许昌市相关规定。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在统筹区内选择市直或各县(市、区)认定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购药、就医治疗,执行统筹区内政策标准。 (四)统一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医疗
8、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现统筹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 (五)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具体经办工作。四、工作要求开展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
9、与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和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充实完善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完成。五、其他 (一)本办法相关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长葛市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10、2013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220号)精神,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社会各界人士捐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施新农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坚持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方案相对统一;坚持便民利民;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二、管理模式及筹资标准 (一)基本形式:我市新农合管理实行住院(大额)统筹加门诊统筹(预付包干)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基本形式为市办市管,全市统筹。 (二)筹资标准:2013年度
11、参加新农合(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每人每年需缴纳资金6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资助280元。不参合的农民不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助。 (三)欲参合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持农业户口簿按实有人数整户参加。 (四)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新农合的,在相应的参合年度内仍享受相应待遇,参合到期后,可由其自愿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任意选择一项险种参加,但不得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补助待遇;其他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三、补助办法(一)资金分配与使用。新农合资金总额的8.82%(年人均30元),记入家庭账户,用于门诊小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新农合资金总额的10.3%(年人均35元
12、)纳入门诊统筹资金,由市合管办统筹管理,采取预付包干的形式,用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费用的补助,以及执行药物零差价销售政策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补助,其中按各乡镇辖区参合人数每人22元作为11个乡镇卫生院(长兴办事处为增福庙乡卫生院管理服务辖区)的包干补助经费;按参合人数每人5元作为特殊人群门诊统筹包干经费(其中和尚桥镇、建设办事处为市中医院管理服务辖区、长社办事处为市公疗医院管理服务辖区、金桥办事处为市东城医院管理服务辖区,其门诊统筹包干经费,以上年度本单位门诊实际补助费用作为参考标准进行确定;市妇幼保健院包干经费,按照12个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年
13、平均门诊统筹包干经费计算而得);按参合人数每人8元作为全市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的包干经费。新农合资金总额的79.41%(年人均270元)纳入住院(大额)统筹资金,由市合管办统筹管理,采取有控制的后付制办法,用于乡级以上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新农合资金总额的1.47%(年人均5元)作为省管风险储备金提取备用金。若遇特殊情况动用省管风险储备金,则从下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并上缴相应的风险储备金,届时当年住院(大额)资金分配及补偿方案将作适当调整。(二)基金补助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14、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5、在境外就医的;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家庭账户支付的范围和比例。家庭账户资金用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小额医疗费用支付,全市实行“一证通”。家庭账户资金由各户自主掌握使用,故不再制定具体补助比例。(四)门诊(小额)统筹补助的范围和比例。当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一般诊疗费补助除外),在全市任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妇
15、幼保健院门诊就诊的参合农民产生的医疗费用,按40%给予补助;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助8元;村级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助4.5元。市(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统筹补助范围。 (五)住院(大额)补助的范围和比例。 1、在本市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二天(含二天,死亡例外,下同)的参合农民,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乡级住院(大额)补助。补助比例为:起付线200元,200元以下不予补助。200元医疗费用1000元部分按70%补助,1000元医疗费用2000元部分按75%补助,医疗费用2000元部分按85%补助。(市中医院、公疗医院、
16、东城医院其管理服务辖区内参合农民在其医院住院,享受乡级住院补助标准;非辖区内参合农民在其医院住院,享受市(县)级住院补助标准。)2、在本市内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二天的参合农民,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县)级住院(大额)补助。补助比例为:起付线600元,600元以下不予补助。600元医疗费用2000元部分按60%补助,2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按65%补助,医疗费用5000元部分按75%补助。3、经市合管办批准,在本省内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二天的参合农民,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地)级住院(大额)补助。补助比例为:类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
17、线1000元,1000元以下不予补助,1000元医疗费用4500元部分按50%补助,医疗费用4500元部分按70%补助;类医院(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1500元以下不予补助,1500元医疗费用4500元部分按50%补助,医疗费用4500元部分按70%补助。4、经市合管办批准,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二天的参合农民,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省级住院(大额)补助。补助比例为:类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2000元,2000元以下不予补助,2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45%补助,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65%补助;类医院(三级医院)起付线3000元,3000元以下不予补助,
18、3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45%补助,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65%补助。5、经市合管办批准,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二天的参合农民,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省外住院(大额)补助。补助比例为:起付线3000元,3000元以下不予补助,3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45%补助,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按65%补助。如果实际补助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助。6、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所辖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新农合补助,属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分别执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补助标准,属县、乡级医疗机构
19、的,执行本市(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补助标准。7、外出打工或到外地出差、探亲因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其补助标准参照相应级别补助标准执行。8、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农民,凡提供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住院收费统一发票(营利性医疗机构)原件,即视为没有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去除起付线后,按45%比例补助。若实际补助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助。如果一旦因意外伤害而引起司法诉讼,受害人需要有关住院资料时,即视为有第三人赔付,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将已发放的补助款追回,方可交还其住院资料;否则,市新农合经办
20、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受害人提供任何相关住院资料及其相关证明。9、持有市(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补助标准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提高比例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10、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助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助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助起付线
21、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11、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12、0-14周岁参合农民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按照河南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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