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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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甲方:大庆市医疗保险局乙方: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2011年度综合考核,甲方确定乙方为我市医疗保险的级定点医院,经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
2、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第四条 甲方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第六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条款,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懂专业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承
3、担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乙方应做好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知识考核,并将经考核合格后的医师名单报甲方。甲方负责建立统筹地区医保医师信息库。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好门诊、住院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工作,按序号填写,不得人为串号使用,作废票据留存并加盖作废章;不得将医师工资和奖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的医保费用,应及时作坏账处理。第九条 乙方在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等开展多种形式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公示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流程;接受参保人员
4、政策咨询,设置“医疗保险投诉信箱”,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及时核实、处理。第十条乙方在年初协议签定前应及时足额预交下一年度的履约保证金万元,年终时视乙方履约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返还额度。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分级评价,实行分级管理,考核评价结果与基金预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预留金的返还等激励和惩戒内容挂钩。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对乙方医疗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乙方应予以合作。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十三条乙方承担医疗
5、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是下列服务项目中的第 项。1、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综合性医疗服务。2、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 专科疾病门诊医疗服务。3、社区内家庭病床服务。4、恶性肿瘤放化疗服务。5、综合性住院医疗服务。6、 专科疾病住院医疗服务。7、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离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8、门诊透析业务。9、门诊精神类疾病医疗服务。第十四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第十五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
6、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五吻合”。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患者知情确认制度;不得要求住院患者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第十七条 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参保人员要求到甲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第十八条乙方工作人员为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离休人员开方时,应认真核对人、卡是否相符,处方书写要规范,医生名章清晰,所开诊疗项
7、目和药品应与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卡上记载疾病相符,用药应严格遵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2种疾病、4种药品。门诊开药量:一般急性病一次处方限量3-7天量,门诊指定慢性疾病7-14天量,特殊慢性疾病(指长期用药控制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最多可开一个月量(仅限于常用的肌注和口服药)。限量用药期间不得再开同疗效的药品,遇有特殊联合用药需经科主任审批。乙方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向甲方备案。第十九条为保证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对超4
8、00元以上的门诊处方(含特检特治)实行限额审批。400元至600元的药品处方,由乙方门诊主任审批签字;600元以上的药品处方及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由乙方医保科审批签字,并需登记备案,以备检查(急诊抢救可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条乙方须对市政参保人员处方实行单独管理并分类存放。甲方定期对乙方的门诊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10%,并依据抽查的不合格处方(存在超范围、超量、超额、无审批等违规问题)比例及额度,推算全部处方的不合格处方数量及费用额度。第二十一条乙方的门诊静脉点滴室要建立市政参保人员静点登记簿,准确记录就诊参保人员的姓名、单位、社会保障卡号码、所患疾病诊断
9、及使用药品的名称、剂量和时间。第二十二条乙方要合理控制参保人员日人均门诊医疗费用水平,执行门诊日人均费用控制标准要因病而异,不搞“一刀切”,其门诊日人均费用水平控制在元以内,对全年超过控制指标部分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第二十三条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离休人员发生的门诊统筹记账(现金)费用与个人账户记账费用比例控制在%以内。对全年超过控制指标部分的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第二十四条乙方须对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费用实行医保微机网上结算。乙方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时,须打印医疗费用收费明细单,明细单要真实、清晰、准确,印章不与金额重叠;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复印住院费用专用票据并加
10、盖住院专用章,及时提供给参保患者。第二十五条乙方须加强住院日常管理,为防止“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和非参保人员“冒名住院”,参保人员住院两个工作日内,所在病区护士长、经治医生及医保科工作人员应共同对参保人员的住院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参保人员人、卡是否相符,并分别在参保人员住院告知书上签字。对“挂床住院”或人、卡不相符者拒绝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扣留其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告知甲方,拒绝按医保基金支付。第二十六条乙方要严格执行医保住院管理规定,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离开医院,有特殊情况离开医院时,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医保科审批签字,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天;住院期间临时离院的,由值班医生和护士签字同意,在
11、专用请假本上写明离、归院时间和请假事由,归院时间限定:310月份为20时前,其余月份为19时前;精神病患者需办理假出院的须经主管医生签字医保科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请假出院期间不得收取床位费、处置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甲方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对参保人员在甲方确定的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病情不稳定需入院观察的急诊
12、患者,乙方应设门诊留观床。对入院前的留观费用,以及住院前一周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检验费用须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结算。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第三十条乙方要努力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例。参保人员全年住院药品费用总额占全部住院承担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超比例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0%。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因急性外伤住院或外伤后遗症再次住院治疗时,乙方验证身份后暂不予上网登记,由乙方医保科将患者姓名、单位、受伤原因及诊断通过OA系统上报
13、甲方的监督管理科(电话:4605671);同时,乙方医生在现病史中须注明外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受伤原因。甲方在三日内对其身份、病情进行认证,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签字后准予上网登记结算;对符合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支付范围的,由指定科室、医师专门负责管理,且发生的与治疗工伤和职业病无关的费用单独结算。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按双方约定的医疗服务范围,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传染性疾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治疗的有关规定,对超出医疗服务范围和康复时限(急性脑血管疾病发病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为参保人员提供家庭病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精神类疾病、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离
14、休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三条 对新开展使用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新材料及其收费标准,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报,经批复后向甲方基本医疗科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甲方审批确定结算办法和核销比例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有家庭病床服务业务的医院,应严格执行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对因恶性肿瘤晚期、瘫痪及骨折等行动不便不能前往医院住院且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须向甲方特殊医疗科或医保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家庭病床收治,不得人为分解床日,家庭病床收治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元/日,一次治疗不超过2个月。第三十五条灵活就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时,乙方住院处入网工作人员
15、需询问参保人员配偶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认未参加后经甲方基本医疗科核实其参保年限同意后,方可入基本医疗保险网登记结算,其他参保人员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一律不予入基本医疗网登记。第三十六条乙方须对药品进、销、存实行微机化管理,应用的药品管理软件需具有回查库存功能,做到实物库存与微机库存时时相符。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异地就医管理流程,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应按市政参保人员要求管理,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发票、费用结算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注明联系方式)。乙方应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第三章目录管理第三十
16、八条乙方在为住院参保人员以及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离休人员服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须履行签字审批手续。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项目时,要向参保人告知个人自费标准,须履行同意自行负担费用的签字手续。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主动适应社会保险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
17、基本药物。市级综合性二级以上医院经营药品中,目录内西药备药率需达到8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需达到70%以上;专科医院目录内专科用药备药率需达到90%以上;区级或相当区级医院目录内药品备药率需达到85%以上;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处方使用率需达到95%以上。 第四十条 对药品目录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乙方应严格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便于甲方核查。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凡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以外的用药,甲方不予支付费用。第四十一条 乙方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
18、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5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15%。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应当严格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乙方购入药品及耗材,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进
19、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第四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能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达到60%以上。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永久保存并按规定向患者提供使用记录。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对参保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应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参保人员
20、自负医疗费用比例。全年参保人员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占其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8%以内;住院费用中全自付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包括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对以上比例超过规定指标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0%,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治疗性制剂,应将批文原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认定审批,纳入医疗保险用药的医院制剂目录后,方可在院内按医保目录内药品为参保人员使用。第四十八条乙方根据参保人员病情,确需使用特殊药品和高值材料时,应严格遵照特殊药品和高值材料的使用限定范围,履行院内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放病历中备查,一联报甲方备案。第四章费用
21、结算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大庆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建立住院费用结算指标体系及调整部分病种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庆医保发20041号)中的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采用的费用结算方式是下列第 种。1、门诊个人(不含离休人员)账户记账结算。2、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统筹记账和离休人员门诊费用结算。3、门诊“三特病”统筹记账(现金)结算。4、住院按病种定额标准结算,执行标准为病种标准的%。5、住院按次均住院费定额结算的,基本医疗执行定额标准为 元/人;城镇居民执行定额标准为 元/人。 6、住院按人头结算的,基本医疗执行定额标准为 元/人头;城镇居民执行定额标准为 元/人头。 7、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记账结算
22、。第五十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部分疾病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双方遵守本协议以下条款:1、甲方对符合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的病例按付费标准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2、乙方要针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制订临床路径和临床指南,报甲方备案,并严格执行。3、乙方要真实完整填报病历首页内容,不得提升诊断。4、同一主要诊断和治疗方式病种的所有病例要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总额,乙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6、乙方不得推诿重症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例(不超过3),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采取其它付费方式。7、乙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
23、质量、分解住院,不得以病种费用额度等原因强迫参保人员出院,参保人员出院后10日内,因同一诊断再次住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支付。8、乙方应加强住院人次总量控制,2012年参保人员(含城镇居民)门诊就诊人头与住院人次比例为100: 。对全年超住院总量指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乙方当年参保人员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甲乙双方各承担50%。9、参保人员住院前一周为住院治疗接受的门诊检查计入住院费用。第五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参保人员的住院治疗实行按定额付费,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双方遵守本协议以下条款:1、甲方按照按定额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用。2、乙方应加强住院人次总量控制,2012年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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