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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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一【摘要】于1966年制定的美国信息自由法(简称FOIA)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从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即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过程中的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范例。“可运用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信息自由法取得“非凡成功”的四项基本经验之一。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对该法中的免除公开条款的精致适用,构成了美国信息公开法制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自由法中的九项免除公开规定可进一步归纳概括为国家安全与秘密、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礼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个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对上述五个方面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发展,可以裨
2、益于正在中国大陆活泼展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对发展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特别是相关判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尽管对“信息公开法制化的世界潮流”的专题研究已经表明,当代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源头,可以被追溯到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甚至还有欧洲学者把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源头溯及到古代中国的李唐王朝。但没有人否认距此200年之后,于1966年制定的美国信息自由法(简称FOIA)在推进信息公开法制化世界潮流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特别是信息自由法本身历尽曲折,所取得的显著成功与继续面临的诸多挑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自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即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过程中的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范
3、例。认真研究这一已经对当今世界产生多方面影响的法治范例,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对发展方兴未艾的中国信息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已经依次研讨了美国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基础上,本文继续研讨美国相关司法裁判在信息公开法制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一、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判例的意义与运用众所周知,美国是秉承判例法传统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司法判例在其法治体系中,一直具有基础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在后起发展的信息公开法制领域,虽然以信息自由法这一制定法形式作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判例的作用,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直举足轻重。以至在信息自由法实施30周年,即由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发展到19
4、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from FOIA to E-FOIA)之际,一直关注信息自由法实施状况,并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公民组织(Public Citizen)”的负责人在其撰写的联邦信息自由法:从实施该法三十年之中所获得的教益一文中,专门把“可运用的司法审查,保证了行政机关遵守本法”作为信息自由法取得“非凡成功”的四项基本经验之一。6无独有偶,在经历了2001年“9.11事件”的严峻考验之后,美国于2007年底,首次修订了1996年的电子信息自由法(简称E-FOIA)。国会参众两院在审议这一可以被简称为“2007年开放政府法”(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7)的信息自由
5、法的最新修正案之时,再次专门强调了司法判例在发展信息法制中的独特作用。包括专门引用了布莱克法官在巴尔诉马特奥一案8中所阐述的“自由政府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情民意的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广泛地了解所有被选任或委任的政府官员或雇员履行公职的质量”的原理,并将其作为发展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法理渊源。接着,又引用了在国务院诉雷一案9中特别强调的“强有力的倾向于公开,这种推论适用于被本法规制的所有联邦机构”;还有联邦最高法院在空军部诉罗斯一案中所阐述的“公开而非保密,是该法的主要目的”来论证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与以上深入展示和论证判例在推进信息公开法制中的重要作用相比,美国司法判例推进信息公
6、开法制的基本方式方法则非常明快具体。那就是通过不间断的个案审理,不断厘清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公开原则与九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的界限和范围。因为,信息自由法第一款规定了公众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政府掌握的信息。第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刊登在联邦公报上的信息;第二种是供公众查阅复制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第三种是向机关申请公开上述两类文件以外的其他应该公开的文件。以上三种方式均受司法审查约束。第二款则列举可以免于公开的九类信息,通常被称为信息自由法的例外。这些可以免于公开的例外事项为:(1)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密信息;(2)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制度;(3)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免于公开的事务;(4)商业秘密以及机
7、关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其他特定特许或机密商业信息;(5)在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中,法律规定不得向非机关当事人公开的机关内部或者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者信件;(6)人事档案、医疗档案及其他公开后会明显构成不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7)为执法目的而收集,公开后会造成特定损害的档案或信息;(8)与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制有关的事项;(9)地质和地理信息的数据。11当政府不恰当地封锁了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例外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在穷尽行政救济之后,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这些信息。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诸多信息公开司法裁判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中发布的信息公开
8、诉讼判例为基本研究对象,并按照这些判例所涉及的免除公开规定的五大类别展开初步研究,以求对信息公开诉讼判例在推进美国信息公开法制发展中所起作用的具体认知。二、判例对免除公开国家秘密条款的适用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公开的“国家秘密”,是在信息公开诉讼中最常见的争议。其中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一案14,为本类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判例之一。国会议员明克要求根据信息自由法得到由九份文件组成的有关地下核试验计划是否可行的报告。除其中三份被认定为非机密文件而公开外,尼克松总统以其余六份文件均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于是明克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开这些文件。这个案件在上诉法院审理阶
9、段,法官在判决中命令地区法院法官秘密地审查这批文件,以决定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哪些部分不能公开。最高法院认为信息自由法并没有赋予法院这种权力,上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在案件的最后判决中,严格地限制了法院的审查权力。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审查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是否属于总统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不公开事项。由于在本案中,明克要求公开的文件,已在总统的行政命令中规定为不公开的事项,所以申请人不能取得这些文件。这样,最高法院就在本判例中对信息自由法第一项免除规定采取了限制性解释,即法院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只审查是否有总统的行政命令存在。只要某一行政文件属于总统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保密范围,法院
10、就认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再追问其他条件。此外,该案件的判决还否认了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法院有权审查这些文件,以确定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以不公开。结果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得以实质性的扩大,从而使信息自由法中的严格限制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国会的立法意图。于是在1974年,国会专门修改了信息自由法,扩大法院对免除公开文件的审查权力。法律规定国防和外交文件不对外公开,除必须属于总统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行政机关还必须在具体实践上正确地执行总统的行政命令。即将第一项免除公开条款修改为:不予公开的事项是:1.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而依据总统行政命令确立之标准特别授权应
11、予保密的事务;2.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恰当地依此种行政命令归入此类的事务。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划分某一文件为不公开文件的决定是否正确。1974年的修改还规定法官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文件有秘密审查的权力,有区别可以公开部分和免除公开部分的权力。本判例在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但成为国会1974年修改信息自由法的催化剂,而且确立了法院可以秘密审查争议文件的内容。设立这一规则源于信息公开诉讼争议标的特殊性。因为行政机关不宜在法庭上就相关文件进行公开地举证,这将极易导致争议文件的内容在举证过程中被泄露。所以,专门设计了法官在其办公室内秘密审查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查相关文件的审查方式。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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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 免除 公开 条款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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