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doc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
2、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劳社部发199923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3、费用的结算。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 规定结算。第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 结算。第二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 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门诊特定项目(不含门急诊留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 金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按各病种规定的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实行首诊定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干结算;转诊治疗和年度内变更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包干结 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门诊大病病种规定限额支付标准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三)住院医疗费用按动态定额方式结算,具体方法如下: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别:三级医疗机构为三类(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类A和三类B两档),二级医疗机构 为二类、一级医疗机构
5、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一类。2.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每月分别按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出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月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人次,下同),作为该类医疗机构住 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3.定点医疗机构月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内的由统筹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动态定 额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4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年度结算时,对符合规定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60% 部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再确定比例结算。住院违规人次及费用不予支付。4.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 结算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54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