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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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保险对象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依法与托运人订立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从事国内(不含港、澳航线)营业性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承运人是指依法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内河、国内沿海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在承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并依法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定期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运次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定期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3、偿;保险人对运次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四)行政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六)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灾;(七)货物设计错误、工
4、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疾病死亡等自身变化;(八)货物包装不当,或货物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损坏或不符,或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九)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十)无证驾驶或在酒后、药物麻醉状态下驾车,以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十一)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不适载、超载、配载不当或其它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关于安全运输管理的规定;(十二)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十三)货物遭受抢劫、抢夺、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第七条 下列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
5、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精密仪器、仪表;(三)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六) 易燃、易爆、易碎(如玻璃、灯具、陶瓷、易碎工艺品、大理石)物品或以易碎品为外包装物的货物;(七)花生米、鱼粉、菜籽饼、海鲜、河鲜、新鲜蔬菜及一切活禽活牲畜;(八)冻柜及内在冷冻的物品。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二)除承运货物本身以外的其它任何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
6、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四)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五)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六)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以及没收;(七)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八)其他被保险人举证或审判机关查证非被保险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条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定期和运次两种。(一)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二)运次保险的保险期间按保险单载明的每一批货物的运输途程为准,保险责任自承运货物在起运地(港)装
7、货开始时起至目的地(港)卸货完毕时终止。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第十五天(以邮戳日期为准)。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第十二条 定期保险设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定期保险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预计年货运总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运次保险设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运次保险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承运货物投保时的发票价值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定期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由其经营管理的运输工具种类、数量、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以及运输次数系数计收。运次保险的
8、保险费按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种类、运输工具种类和数量以及累计赔偿限额计收。 第十四条 本保险设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保险人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一)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
9、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10、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将其拟签定的运单、发货单等运输合同的样本及在保险期间内已签定的运单、发货单等运输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时交保险人备案;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
11、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增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定期保险期满七日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运输工具的实际年运输总次数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根据实际保险费和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收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退回,少收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补足。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承运货物的总重量和总价值的数据;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12、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正本、运单、发货单、发票;(二)被保险人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三)收货人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以及施救费用单
13、据;(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关法律文书等。(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经运输合同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定期保险对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一运输工具的每
14、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运输工具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每一运输工具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15、金。第三十条 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仅负责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由其它保
16、险人承担的保险赔款,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第三十六条 运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定期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2、保险费收据或发票;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本合同自保险
17、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还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退保系数S1/120.731/12S2/120.672/12S3/120.603/12S4/120.534/12S5/120.475/12S6/120.406/12S7/120.307/12S8/120.208/12S9/120.159/12S10/120.10
18、10/12S11/120.05S11/120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运次保费的计算运输工具直达运输联运内河船舶沿海船舶火车飞机机动车201吨以上200吨以下3001吨以上201-3000吨200吨以下一类货物0.0012 0.0015 0.0017 0.0020 0.0042
19、 0.0010 0.0008 0.0018 按费率最高的运输工具的费率并另加50%二类货物0.0022 0.0028 0.0030 0.0033 0.0083 0.0020 0.0018 0.0032 三类货物0.0033 0.0042 0.0043 0.0047 0.0117 0.0037 0.0033 0.0045 四类货物0.0067 0.0083 0.0100 0.0117 0.0183 0.0067 0.0058 0.0108 五类货物0.0117 0.0133 0.0150 0.0183 0.0250 0.0133 0.0117 0.0350 六类货物0.0167 0.0200 0
20、.0217 0.0250 0.0350 0.0183 0.0167 0.0433 七类货物0.0233 0.0283 0.0300 0.0333 0.0450 0.0275 0.0267 0.0517 每一运输工具运次保费每一运输工具累计赔偿限额对应的费率二、定期保费的计算运输工具直达运输内河船舶沿海船舶火车飞机机动车费率0.015 0.038 0.010 0.004 0.018 每一类运输工具的保险费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对应的费率该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次数系数其中,运输次数系数根据每一运输工具年平均运输次数确定,其系数具体如下:预计一年运输次数对应的系数20次(不含)以下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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