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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 巨灾保险(保险论文)机制,主要指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包括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方面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本文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作用等方面进行剖析,概括对我国完善巨灾保险运作机制的借鉴作用。一、巨灾保险的国际比较(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有效探索,都验证了这样一点,就是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是难以想象的。美国、日本、法国、挪
2、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的巨灾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王彤,王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深圳518003;内江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四川内江641000)摘要美国、日本、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其中政府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际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选择适当的时机,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政府支持下实施强制性保险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巨灾保险机制。关键词巨灾保险国际机制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
3、(2011)01-0109-04作者简介王彤(1971),天津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保险;王永生(1976),安徽安庆人,内江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保险比较成功,它们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离不开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的做法是:1.以法律的形式对巨灾保险的具体运作细节进行规定,以有利于巨灾保险的规范化运作,有利于提高巨灾保险的效率,使得巨灾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政府通过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会计论文)法案、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规法令,构建了
4、一个比较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国会和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洪水灾害防御法、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等,构建了洪水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2.通过法律形式界定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以及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界定巨灾保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风险分担原则;确定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巨灾保险实施的具体形式,也就是采用强制性的110表各国相应的风险投保标准资料来源:根据王雪梅.分散巨灾风险的利器巨灾债券(中国集体经济,2009,(4):7-8.)整理。国别加拿大英国美国日本巨灾类别地震台风或洪水台风或地震地震巨灾频率500年一遇200-25
5、0年一遇100年或250年一遇200-250年一起还是非强制性的形式。日本、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新西兰等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实施。3.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巨灾保险费率的厘定形式、厘定原则和标准;确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起、运作、监管的形式与内容;确定规范再保险的运作,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运作,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分散、转移的规则与运作程序。1980年挪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构建了国家巨灾保险准备金机制,规范了巨灾保险的投保途径以及投保的范围,使得巨灾保险得以规范化地运作。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明确规定政府是巨灾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者。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了巨灾保险的费率机
6、制、巨灾保险的赔付机制、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形式和内容、巨灾保险基金的责任与义务。(二)风险分散形式多样化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保险机制中的核心。在国际巨灾保险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其形式是多样化的。1.在美国,政府利用联邦和地方财政、税收、政府支持的再保险、特别紧急贷款、巨灾保险风险债券化、证券化等有效措施和形式,构建了政府参与协调下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2.在挪威,所有承保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在“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NPP)的庇护之下,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巨灾保险与购买火险不可分割;以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构建成巨灾保险基金,政府组建专门的巨灾保
7、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运作,负责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协调。3.在英国,由于再保险业的发达和成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单独承担巨灾保险的风险,政府没有向巨灾保险业务提供直接的支持。但是,政府也通过提供巨灾风险等级评估,通过公共产品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政府提供的防洪工程,使得巨灾风险大大减少,降低了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业务的风险。4.加勒比海地区的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CCRIF),通过系统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使得其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通过各种精确的巨灾风险模式的设计,应付不同的巨灾赔付需要;通过期望损失、运营成本和储备增长等一系列精确的模式设计,大大地提高了其财务资金的可持续
8、性。CCRIF的风险分散设计可以对抗1500年一遇的巨灾风险。(三)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制性巨灾保险与非强制性的巨灾保险有着明显的差异与区别,其运作形式、风险分担方式、政府在巨灾保险业务开展中的作用都有明显的不同。1.单项和综合类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单项巨灾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巨灾保险的对象,例如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计划和针对洪水的巨灾保险计划。在地震多发的国家和地区如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就对于地震巨灾保险实施了强制性的单项巨灾保险制度。综合性巨灾保险体系,包含的范围比单独性巨灾保险体系要广,涵盖的范围在各个国家是不同的。例如法国、西班牙和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就是综合
9、性的巨灾保险体系,其涵盖范围大约包括风暴、冰雹、雪灾、火山、洪水、地震、塌陷、滑坡等等。2.强制性巨灾保险机制选择的影响要素。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选择,一般来说,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国家的自然地理(地理论文)状况对于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发育状况,国家的文化背景与政治状况等等。在土耳其的巨灾保险的机制的构建中,其主要支持者世界银行就充分考虑了土耳其国内保险业的经营状况,认为实施强制性巨灾保险才能够有效开展巨灾保险业务。3.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原则与要求。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原则与要求包括商业化运作,提高效率;细分费率与细分区域范围,保证其合理性
10、;政府干预实现强制性;界定投保条件保证其顺利实施等。强制性巨灾保险的运作,通过政府支持下的法律法规制度来实现,但是,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还是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四)巨灾保险管理模式国外巨灾保险的管理模式,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市场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和政府与保险公司协作型巨灾保险模式。1.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的特点。政府通过财111政、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强制性的巨灾保险机制,美国、西班牙、挪威、法国、新加坡等国都采用此种方式。2.市场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其市场机制的运作是巨灾保险业务的基础,投保人通过自愿的方式投保,政府在巨灾保
11、险的机制中只是起协助性作用。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就是采用了这种方式。3.政府与市场相互协助的巨灾保险模式。巨灾保险的保单常常由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巨灾保险的部分风险责任,政府往往成为最终的再保险人,政府负责巨灾政策的制定与支持。保险公司则充分发挥其精算费率、保险营销、定损理赔等方面的优势。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日本、土耳其和新西兰等。(五)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特征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大约可以分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型、政府承担风险责任型和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巨灾保险风险责任型三类。在英国,由于其再保险体系的完备性,巨灾保险的风险全部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政府只是
12、起到辅助性作用;新西兰则是由保险公司、政府所属的地震委员会和保险协会共同承担巨灾保险风险责任。二、国外巨灾保险机制构建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一)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要从实际出发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设计,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一个国家在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的分布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历史与习惯状况等等。美国的洪水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日本和土耳其地震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都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巨灾发生频率和地理分布的具体状况和特点的基础之上的。根据具体情况,巨灾保险机制也应有所不同。如果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比较高,而且发生的强度比较大,则这个国家的整体巨灾风险
13、比较高,采用单项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就比较合适。如果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比较低,并且发生的强度也比较小,则采用综合性巨灾保险风险分散体系就比较合适一些。巨灾保险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运作方式,还可以采取强制性与市场方式混合型的运作方式。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要充分考虑地震灾害和洪水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的特点,采用单项地震与洪水保险体系,承保范围不能太广。地震保险以城市居民建筑为主,农村居民建筑以单独农房保险的形式承保。企业的建筑不能在地震巨灾承保的范围之内,如果承保,则采用附加费的形式。在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中,地震巨灾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仍然是一个棘手的
14、问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不高。强制性巨灾保险实施应重点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按揭与巨灾保险的投保相联系。无论是地震巨灾保险,还是洪水巨灾保险,差别的费率机制、合理的保险补贴机制、责任免陪机制以及巨灾风险防护机制,都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因地制宜,总之,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可调节性、可适应性的机制。(二)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应定位为再保险人在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中,政府是一个关键性角色。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巨灾保险供给与需求双方的不足,构成了巨灾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只能建立在比较苛刻的前提条件之下:一方面要求巨灾发生的频率比较低,而且其发
15、生的强度比较小,巨灾风险处于相对可预测的情况之下;另一方面,需要一个比较发达的巨灾再保险市场作为主要的支撑,需要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巨灾保险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而大部分国家都不完全具备这两个条件。事实上,纵观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的实践,绝大部分国家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建立在政府有效参与的基础之上的。例如美国的洪水计划,加州的地震与飓风保险体系,欧盟各国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等。政府作为再保险人的角色,参与巨灾保险机制,应该是我国巨灾保险机制构建中一个主要的部分。我国的巨灾风险比较大,由国家直接成为原保险人的承保太高,无法实现,政府作为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参与巨灾保险,是一种最佳的选择。政府与商业保
16、险公司相互协助的运作模式,一方面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理赔、广告、转移技术、保险精算等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扩大巨灾保险的供给与需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分散巨灾保险的风险,架起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的桥梁,通过政府的平台促成与国外保险巨头的合作等等。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中资的再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商业化运作,在开展巨灾再保险业务的时有必要单独构建一家再保险公司,由国家财政部、商业保险同出资,通过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三)我国巨灾制度推出的适当时机一般来说,大规模自然灾害之后,就是巨灾保险制度推出的最佳时机。大规模自然灾害之后,民众和政府的巨灾风险
17、意识最高,社会关注度最强烈。土耳其和法国,其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出的。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和讨论有关巨灾保险的相关利益关系,寻求最佳方案,做好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式推出工作。(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没有巨大的财政资金支持,大众的投保意识不强,因此,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参与,保险公司与社会力量协作,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机制。1.成立主管巨灾风险的全国性巨灾管理委员会,建立全国性的巨灾救济基金。巨灾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巨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防御、统一构建巨灾防御设施,统一制定
18、巨灾保险基金的政策,进行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巨灾数据收集系统。自然灾害救济基金提供灾后的应急帐篷和临时避难所,设立有针对性的巨灾保险的区域性的子基金,例如飓风救济基金、地震救济基金和洪水救济基金等。2.构建完善的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系统。明确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确定巨灾保险的实施形式,对于巨灾保险进行明确的定位,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内容与程序,界定巨灾保险理赔的程序与具体事项。3.利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通过巨灾保险债券化和证券化来实现巨灾风险的分散。采用“救灾基金”,参数指数机制启赔方式,发行巨灾保险证券,转移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巨灾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分散风险。4.构建
19、巨灾保险基金的风险分散机制。在国家财政、税收的支持下,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比例提取、财政拨款、专项划拨、财税杠杆等途径,筹集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发生后,巨灾基金首先进行赔付,超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社会途径募集资金,进行灾后重建。5.利用国际再保险机构,分散巨灾风险。我国巨灾风险比较大,巨灾保险的需求比较大,通过巨灾风险集合的形式,运作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可以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参考文献1陈和,申明浩.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初探及国外经验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2010,(3):59-63.2张喜玲.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0,(1):33-35.3谢世清.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的运作及其借鉴J.财经科学,2010,(1):32-39.4何小伟,代宝.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金融与经济,2010,(1):62-64.5黄兴乔.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律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0,(1):36-37.6王雪梅.分散巨灾风险的利器巨灾债券J.中国集体经济,2009,(4):7-8.7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9,(24):31-34.8张承惠,田辉.土耳其和法国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亚非纵横,201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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