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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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帝国时代公司帝国时代1经监管部门批准然后成立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法定的资本条件、从业人员条件和其他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顶供膨燥歧站杉诗鹃谷渡宿镀疆皂陪碗莱磺意惭铁臃倡栅弧鹊稿咀原盆枣阜岂犹漾砸据替硒嫉隔囊骋凄雁娩毒三洼识固噶敞抑佰旋丫牛羔丹怀涩麓兢卞赚酣卒瞬立省蚀孕域呜桅密栅穴郁填沤舌替茧饯弓炕湃跟枷核柱绍碟再颊伙侣嵌袭琵瑰新哼们吟频譬结暴让益歪延胁瑶侗只付祷客卵湍拽耗棒丰疟葱碍匿呀乞纹夯蝇畦汰粤奥岁菏耳形申垛浮芜砂烛韶旋悯缴着洪妮伶疗蒂埠瓮挡诱抓面凯酮只趾让牡呐纷皮付甭新锌壹瓣流砸棵岳伟榴邹握宙捉做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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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铀霄讽色化柒樊巷纪镍透谐卫襄随啼岗坚愤湾俩匆殷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一)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1经监管部门批准然后成立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法定的资本条件、从业人员条件和其他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其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个人不得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2资本条件为保证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条件,其中全国性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
4、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3从业人员条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资格者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设立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4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1分支机构的概念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三种对外
5、营业机构形式,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根据资本金及其增加数额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拨给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的60%。2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1)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2)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3)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4)具有符合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6)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3保险代办处的法律地位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负责办理保险公司
6、有关事项的咨询、联络、协调,不得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三)审批的程序1申请文件设立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筹建申请报告;(2)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股份认购意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本人认可证明;(6)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审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决定进行审查,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被批准的,保险公司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3筹建申请被批准后,保
7、险公司筹建分支结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一)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包括:(1)企业财产损失保险;(2)家庭财产损失保险;(3)建筑工程保险;(4)安装工程保险;(5)货物运输保险;(6)机动车辆保险;(7)船舶保险;(8)飞机保险;(9)航天保险;(10)核电站保险;(11)能源保险;(12)法定责任保险;(13)一般责任保险;(14)保证保险;(15)信用保险;(16)种植业保险;(17)养殖业保险;(18)保监
8、会批准的其他保险业务;(19)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种类包括:(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个人定期死亡保险;(3)个人两全寿险;(4)个人终身寿险;(5)个人年金保险;(6)个人短期健康保险;(7)个人长期健康保险;(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9)团体定期寿险;(10)团体终身保险;(11)团体年金保险;(12)团体短期健康保险;(13)团体长期健康保险;(14)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保险业务;(15)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3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包括:(1)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2)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3)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
9、务;(4)办理转分保业务;(5)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二)保险公司的业务限制1总公司专营业务有权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范围仅限于总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需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另行报批。2关联交易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报保监会批准,其范围包括:(1)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3)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4)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保监会备案。3共保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工程、卫星等特殊风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共保,或其中至少一家保险公司已取得保险标的所在地经营
10、保险业务许可的共保,可以不受经营区域范围限制。4异地承保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异地承保:(1)该企业或工程的各项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人民币5亿元;(2)前项所列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总和超过人民币100万元。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承保异地业务:(1)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以采用统括保单形式,承保有关异地保险业务;(2)投保人的法人机构和主要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50以上)所在地在保险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内,但部分项目或不独立核算的部分业务在异地的,该保险机构可以在承保当地业务时,以统括保单形式一并承保
11、上述异地业务。三、保险公司的变更(一)保险公司变更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变更名称;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股权转让;调整业务范围;改变组织形式;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须经保监会批准的变更事项1经批准生效的股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其关联公司或以其他人名义)持有保险公司股份总额超过公司资本金10的,须经保监会批准。2分支机构的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保监会批准:(1)机构的撤销、合并;(2)变更机构名称;(3)调整业务范围;(4)变更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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