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长利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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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二、生存年金三、祝寿保险金红利给付方式一、现金给付;二、抵交
2、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三、累积生息。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
3、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 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分期交付保险费时,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后的特别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后,投保人不可以再行使退保、保险合同借款及减少保险金额的权利,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红利给付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合同的撤销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八条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保险
4、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借款 第十九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批注 第二十六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
5、、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释一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以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释二或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三,作为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本公
6、司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一)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释四。二、生存年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及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释五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
7、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给付,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本公司最多给付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七周岁,未满八十八周岁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生存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释六为二十年。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一年后的保证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给付后本合同持续有效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的贴现利率为本合同
8、所采用的预定利率释七。三、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六,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红利给付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后,于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以前的,则统一于六月一日)分配予投保人。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同时本公司也会向投保人寄送本合同的分红业绩报告。 前款红利给付,本公司依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所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给付,但本
9、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及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不分配红利: 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本公司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释八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至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投保人如未重新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至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本公司依约一次给付。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10、。 投保人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书面申请变更前款红利给付方式。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同一保险单年度有一次以上的变更时,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为准,最后到达本公司的书面通知的下一保险单年度起,适用变更后的保险单红利给付方式。 投保人如未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付方式,本公司应以书面通知投保人限期选择,逾期不选择的,保单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
11、醉酒驾驶释九、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释十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一;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分期交付保险费时,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释十二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
12、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指首期保险费。采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追溯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
13、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第八条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清及分期交付(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若
14、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宽限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释十三,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
15、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十四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释十五加计利息释十三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释十六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的,自合同效力中止日届满两年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
16、、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合同解除权,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
17、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且在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除合同申请书;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分期交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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