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安保险代理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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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安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正式批准后,将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昆明丰安保险代理公司。住所在公司批筹之后,再行确定。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真诚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忠诚地为股东增创效益。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经营的一切保险业务。按规定收取合理的代理费、咨询费、代查勘理赔费用等代理服务费用。并承担由于公司或业务员处理失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或客户的损失责任。第五条 公司
2、根据业务需要和在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之后,可在国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公司的一切投资活动将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第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 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七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奠定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
3、建议,促进公司业 务发展。第八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保监会要求增加资本金。现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丰安保险代理公司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览表序号股 东 名 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xx有限公司货币30.0015.00
4、2xx公司货币30.0015.003xx发展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4xx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5xx发展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6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7xx应用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8xx工程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9xx有限公司货币20.0010.00总计货币200.00 第十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公司被批筹之后三个月内足额投入,全部以现金出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公司将不接受非货币形式出资。第十一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第十
5、二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股本转让,必须遵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监会的要求。 第四章 组织架构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本作出决议;
6、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第十六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三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7、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五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四人。第二十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委派。第二十一条 董事根据自己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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