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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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且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二、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2、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死亡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
4、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四)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
5、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6、,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期间;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四、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7、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所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8、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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