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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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摘要:保险代位权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制度,保险代位权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司法审判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主要有保证保险代位权、货运保险代位权、责任保险代位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不同之处,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为重点进行探讨关键词:保险 代位权 取得 消灭目录绪 言3一、保险代位权概述3(一)、保险代位权的特征 3(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3二、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4三、货运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5四、责任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7五、结论8参考文献9绪 言笔者为法院的一名网络管理人
2、员,负责院内的中心数据库维护,作为一名系统管理员,可以调阅院内所有案件基本信息、审理信息、裁判信息。因此,为本文的调查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保险代位权存在于财产保险领域,人身保险领域则不涉及。财产保险属补偿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代位权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随着我国保险业逐步开放,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代位追偿,我院民二庭在案件审理中大量涉及保险代位权,但实践中对保险代位权存在诸多不同认识,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为重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同仁。一、 保险代位权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制度,是指保险人
3、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保险代位权系清偿代位权,它与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同一概念。清偿代位权系指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即代位取得债权人之权利,得以自己名义行使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之权利。(一)、保险代位权的特征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4、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诉讼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主要有保证保险代位权、货运保
5、险代位权、责任保险代位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不同之处,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一一探讨。二、 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保证保险主要有机动车贷款保证保险、工程机械贷款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一般因合同违约行为而取得,合同违约行为指第三人在履行其与被保险人所订立合同时的违约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依约应由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不仅有保险法上的依据,还有担保法上的依据。审判实践中,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因为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一般比较明确,既有合同上的约定,又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保证保险中代位
6、权的取得有一点需要明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的范围只能是赔偿损失,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全部权利。案例一:余某与工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某运输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余某与工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中保某支公司为此提供了保证保险。中保公司以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所借的贷款,又取得了工行对余某享有的债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运输公司偿还原告中保公司代余某归还工行的贷款本息;被告余某对被告运输公司归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运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
7、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变更原判决为由余某偿还中保公司代其归还工行的贷款本息,免除了运输公司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不正确。中保公司对余某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余某应当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理由主要是: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余某欠工行的贷款本息,已由中保公司代为偿还,工行的该笔债权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中保公司代位取得工行的权利,运输公司虽然是为
8、余某在工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没有为余某与中保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提供保证担保,但根据担保法规定,运输公司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责任范围为余某不能履行债务一半的清偿责任。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证保险代位权是否可以取得对其他保证人的求偿权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保证保险代位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主合同的全面履行、保险人放弃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等。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借款合同中即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保险代位权因履行而消灭。由于保证保险代位权的消灭比较简单,本文就不具体讨论。三、 货运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时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侵权行为指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行为。运输货
9、物的毁损、灭失是运输过程中常见的货损事故,该类事故有可能由承运人未做到安全运输引起,也有可能是非承运人责任的交通肇事引起。保险人是基于运输合同还是基于侵权行使代位权,关系到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诸多问题。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保险人代位货主或托运人向承运人求偿时,只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无需证明承运人有过错。但不能认为保险人只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就满足了代位求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要求。保险人是基于赔付才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有义务区分保险事故的种类和性质,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即保险人应当证明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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