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10793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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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 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 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 附则 88附 注 名词释义 8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2、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第三条 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
3、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 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个人业务部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代理人营业组营业区营销服务部 第七条 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营业区负责人可由公司从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的主管中选拔,也可从公司
4、内勤人员中选拔。第八条 营业部为营业区下一级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第九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每营业组设主管一名,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第二节 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十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各级业务主管与所属营业部经理形成行政管理关系。第十二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三)拟
5、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四)积极主动增员;(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七)育成业务经理。第十四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
6、监督;(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第十五条 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第一节 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7、:(一)不得招募兼职业务人员;(二)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三)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四)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取得
8、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应准备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二)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三)缴纳有价单证抵押金;(四)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法定担保人外,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五)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六)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七)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假学
9、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第二十二条 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招募。第二十三条 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简称二次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次入司的业务人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第二节 业务人员离职与异动第二十四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
10、署意见:(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离职人员面谈;(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三)公司主管销售总经理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四)高级业务经理离职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第二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条款等销售材料、单据凭证、保险代理合同、公司相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二)遗失展业证、工作证及保险费收据者,按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遗失
11、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及保险凭证交回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结清。第二十八条 自离职次月起离职人员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参与各类竞赛、评奖和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终止,不再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津贴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业务人员自入司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除因考核晋升或
12、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和机构间进行异动。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一节 展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第三十三条 业务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第三十五条 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第三十六条 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第三十七
13、条 业务人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第三十八条 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第三十九条 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定金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第四十条 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第四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在任何刊物上或通过新闻媒介、网站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第四十二条 业务人员展业客户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转
14、让的业务,每张保单只允许一名业务员签单。第四十三条 业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客户资料保密。第四十四条 业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后三天内送达客户。第四十五条 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第四十六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暂行)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二节 差勤管理第四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作息,早晨准时到营业职场报到,按时参加公司及营业单位组织的早夕会、培训、会议及其他各项活
15、动;业务人员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分公司可按照当地省(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必须报总公司批准。第四十八条 请假程序业务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者,须通过电话口头请假,并于上班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不超过3天由高级业务经理核准,超过3天(含3天)由营业区经理核准,超过5天(含5天)由所属机构个人业务部核准。业务人员遇以下情况可申请请假: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可请事假。病假因病需休息或治疗可请病假,请病假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公司确认。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婚假10天。产假(看护假)
16、凡符合计划生育的业务人员,其产假(看护假)标准如下:妻子晚育、难产、多胎或剖腹产的男性业务人员,可请看护假3天;正常生育的女性业务人员产假为90天,晚育年龄的产妇可再增加15天;难产、多胎或剖腹产可再增加产假15天,同时须出具医生开具的证明。产假结束后,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确需休假须重新申请病假或事假,否则按缺勤处理。丧假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父母身故,可请丧假3天。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病事假一次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若1个月后仍无法上班,须说明原因后再予以续假(病假须附医生开据的证明)。上述所有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九条 差勤与业务人员考核待遇的关系(一)产、病假者,在
17、维持考核时,扣除请假时间,以实际上班时间作为考核时段按比例进行考核(不足1/3者不进行维持考核,但可参加晋升考核);晋升考核不因请假而降低标准;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予以劝退;(二)业务人员当月请假时间不超过10天者,待遇不变;超过10天者管理津贴按比例给付(1-请假天数/30);(三)请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不扣除请假时间,均参加正常业绩考核;(四)业务人员请假期满后须到个人业务部销假,逾期未销假者视同缺勤,超过规定期限按离职处理;(五)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含)以内者,以迟到(早退)处;超过30分钟者,以缺勤处;(六)一个月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当月缺勤满5天者,一律作离职处理。第
18、五十条 差勤处罚规定(一)业务人员考勤扣款标准如下:1、上班迟到或早退 10元/次 2、会议培训迟到或早退 20元/次3、上班缺勤 50元/次 4、会议培训活动缺勤 100元/次(二)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考勤扣款标准如下:1、上班迟到或早退 30元/次 2、会议培训迟到或早退 50元/次3、上班缺勤 100元/次 4、会议培训活动缺勤 200元/次第三节 早、夕会管理第五十一条 早会原则上以营业部为单位举行,由业务主管轮流主持。早会管理应明确落实责任人。第五十二条 个人业务部及营业区必须做好早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早会经营要力争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气氛适宜、参与踊跃。早会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19、45分钟以内。早会主持人应事先做好早会的策划、组织工作,原则上要求早会的主要内容应提前半个月准备好,并制订单位早会行事历、计划表,预先公布。第五十三条 早会经营应起到以下作用(一)掌握业务人员工作进度,解答疑难问题,落实活动量管理;(二)了解业务人员思想动态,调节业务人员工作情绪;(三)提升业务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巧;(四)交流经验,分享心得,提升单位士气; (五)传达公司各项政策,宣导太平人寿企业文化;(六)培养业务人员的演讲能力,提高其自身修养。 第五十四条 营业部每周至少应组织两次夕会。第四节 组织归属第五十五条 业务人员(推荐人)增员新进业务人员(被推荐人),如推荐人尚未晋升为业务经理
20、,被推荐人暂归属于推荐人的直接主管辖下。第五十六条 业务人员晋升为业务经理时,其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的各级业务员(以本营业组为限)一并归属其营业组。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经理时,其直辖组、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以本营业部为限)一并归属其营业部。第五十七条 公司统一招聘的新人由公司统一分配给各营业单位,新人分配后与其主管形成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第五十八条 业务经理经考核后降为非经理职级或离职,营业组回归原育成组;原育成组不存在的,回归到原育成人的上一级育成人,依次类推(以直辖部为限)。如已无育成关系存在,回归到营业部经理直辖组。该营业组主管由于异动,与原育成人不在同一营业部的,其营业组不再回归原育
21、成人,而直接归属到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第五十九条 高级业务经理经考核后降为非高级业务经理职级或离职,营业部回归原育成部;原育成部不存在的,回归到原育成部的上一级育成部,依次类推(以本营业区为限)。如已无育成部的,由公司统一安排。该营业部主管由于异动,与原育成部不在同一营业区的,其营业部不再回归原育成部,由公司统一安排。第六十条 在组织发展路线中,有关组直接育成关系和津贴的说明:(一)A育成B,B育成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育成关系;(二)A推荐B且同为正式业务员在C业务经理的组内,A、B同时晋升业务经理,则C与A、A与B分别形成直接育成关系;(三)A业务经理直接育成B业务经理,当出现A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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