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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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承保业务印章管理,明确公司承保业务印章制发、使用、保管、收缴、销毁等管理使用流程,确保合法用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工作中使用的承保业务专用章(含涉外业务用章),其它带有公司机构名称字样的承保业务类印章禁止刻制和使用。总公司层面开展保险业务涉及用章的,由印章使用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用印授权申请,经授权后由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印。第三条 承保业务印章用于保单、批单、保险标志、保险凭证、保单抄件等承保业务单证。严禁在承保业务印章使用范围内使用行政印章。第四条 承保业务印
2、章原则上以地市级分公司命名印刻,格式统一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第五条 地市级分公司如需刻制和使用多个承保业务印章的,可在印章中增加编号加以区分,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1)、(2)、(3)”。第六条 对承保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归口管理,授权负责”的原则。总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公司承保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制定、修改,并组织用印检查。省级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所辖地区承保业务印章的制发、收缴、销毁和档案管理等职责,并可授权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所辖地区承保业务印章的以上相关职责。出单中心是所辖地区承保业务印章的日常管理部门,承担印章的审批
3、、领用、保管、使用和备案等职责,并可授权出单分中心保管使用。第二章 印章规格第七条 承保业务印章机构名称必须与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名称完全一致。第八条 印章所刊汉字,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分支机构,可选择并刊汉字和相应的当地通用民族文字。第九条 印章统一为椭圆形,横径为4.5厘米,竖径为3.1厘米,印章质料原则上为塑胶(附件1)。第十条 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分支机构名称,“承保业务专用章”字样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如加编号,须列在“承保业务专用章”正下方。第十一条 地方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等单位对印章质料或规格有特殊规定的
4、,从其规定。第三章 印章制发第十二条 印章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第十三条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须严格按照机构实际数量或承保业务实际需求刻制印章。第十四条 印章由用印单位向出单中心提出印章申请,经出单中心审批后递交省级或市级分公司办公室。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办公室须将本单位刻制的全部印章在专门设立的承保业务印章管理台账(附件2)上预留印模,并由省级分公司办公室备案。印章实物由出单中心负责人在承保业务印章管理台账上签收启用。第四章 印章使用第十五条 各级出单中心要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印章使用范围的规定,规范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建立用印登记审批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应遵循
5、“分期分批,领用登记”的原则,即登记使用,定期使用,定期归还。使用印章须经出单中心负责人核准授权,由印章保管使用人填写承保业务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附件3)后保管使用。印章须在公司承保业务核保通过后方可在保单上使用。第十七条 严禁在对外出具的各类担保证明上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非保险凭证上加盖印章;严禁将印章用作信用状况的任何证明;严禁用印章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经总公司核准的定额单证、涉外单证等特殊单证除外)。第十八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确因业务需要须外出用印的,必须由用印业务部门地市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填写承保业务印章借用登记表(附件4),由临时授权保管使用人携带印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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