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5号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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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编写目的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第四条 电视节目分类2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2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2 第五条 外部电源2 第六条 供配电2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3 第七条 前端信号源接收3 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3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3 第九条 编码系统3 第十条 复用、加扰系统4 第十一条 调制器4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4 第十三条 SI生成子系统4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4 第十四条 视音分4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4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4 第十六条 播出
2、信号监测4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5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5第六节 机房环境5 第十九条 机房环境5 第二十条 机房安全防范6 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6第七节 维护器材6 第二十二条 备品备件6 第二十三条 维护工具6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7 第二十四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7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7 第一节 分前端7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7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7 第二十七条 设备配置8 第二十八条 监听监看8 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8 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8 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8 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9 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9 第三十三条
3、网络监控9 第三十四条 分配网的安全措施9 第三节 维护器材10 第三十五条 备品备件10 第三十六条 维护工具10第四章 MMDS系统10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电源10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11 第三十九条 设备配置11 第四十条 天馈系统11 第四十一条 监听监看11 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11 第四十三条 维护工具11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11 第一节 运行管理11 第四十四条 运行指标11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11 第四十六条 规章制度12 第四十七条 运行流程13 第二节 维护管理13 第四十八条 维护质量要求13 第四十九条 维护计划13 第五十条 维护操作规程14 第五十一条 维护分工、
4、分界14 第五十二条 抢修管理14 第五十三条 备件管理14 第五十四条 代维管理14 第三节 技术管理15 第五十五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15 第五十六条 设施保护15 第五十七条 试播期管理15 第五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15 第五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16 第六十条 施工管理16 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17 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17 第六十三条 事故管理17 第六十四条 报表管理18 第六十五条 技术资料18 第六十六条 运维分析18 第六十七条 技术安全18 第六十八条 检查考核19 第六十九条 风险评估19 第七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19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一条 信息系统等级
5、保护20 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三条 安全防护措施20 第七十四条 数据安全20 第七十五条 监控与响应20第六章 附则21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1 第七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2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2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
6、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条 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前端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
7、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四条 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
8、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
9、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
10、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第七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具备
11、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第九条 编码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一条 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三条
12、 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第十四条 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一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号的异态进行记
13、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应对重要节目TS流的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式进行监测。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14、(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 5082)的相关规定;(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范;(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
15、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第六节 机房环境第十九条 机房外部环境、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
16、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七节 维
17、护器材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播出系统和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置备品备件。第二十三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一级有线前端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规定,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二十四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三)一级在符合二级
18、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急播出重要节目。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与相邻城市前端系统互为灾备。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第一节 分前端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 (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同变压器
19、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第二十七条 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本地信号源的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N+1方式配置备份。第二十八条 应对所插入的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至少对所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式进行监听监看。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消防设施
20、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的传输网应采用环状结构、双路由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二)采用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射频放大器、光发射机、光放大器、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1+1方式配置;(三)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网络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干线网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二级基础网络配置的要求执行;采用数字微波传输方式进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
21、支线微波配置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分前端、三级前端和二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一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双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光缆干线的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光缆线路应采用管道、直埋等隐蔽方式,尽可能避免明线敷设; (三)光缆的接续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和操作规程进行,熔接盒(箱)应保证密封良好,安装牢固;(四)光节点宜安装在牢固可靠、密封性能好的保护箱
22、内并加锁保护。第三十三条 应对分前端机房传输系统进行监控,具备双向功能的网络应配置传输网管系统,实现对光节点以上传输设备的监控。第三十四条 有线分配网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二)电缆网络的室外部分,其传输线路应采用地下管道、铠装直埋和保护管敷设等安装方式,其网络设备应采取设备箱安装方式;(三)电缆网络的室内部分,新建的建筑应采用预设暗管设施敷设的安装方式,已建的建筑应采取保护管敷设和明装设备箱的方式;(四)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置直击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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