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R合作协议模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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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05) 第 号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语音业务运营平台接入协议书(本协议正文共 页)协 议 书本协议由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其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邮编100086,电话010传真010 ;与(以下称乙方),其住所在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协商一致签署。第一条、目的及内容1乙方向*公司提供 IVR(交互式语音应答) 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技术通道(以下称通道),该通道的专用识别号码或标志是 12590*(默认扩展一位即30-35)2*公司使用通道进行歌曲、艺人资料(如个人信息、原声)等IVR产品信息资源(以下称信息内容)的运营活
2、动,以使 手机、固话用户客户(以下称客户)可以通过IVR方式自动实现对信息源之信息的获取或交互(以下称增值服务)。3. *公司的经营地区范围:乙方已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中国移动(以下简称电信运营商)覆盖的所有地区(申请未获电信运营商批准的除外)。4*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信息内容的运营。*公司负责信息内容的采集、制作、更新。所有内容均须经乙方审核后方能上线。乙方在收到*公司的上线内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回复,乙方没有按时答复的,视为乙方对*公司的上线内容没有异议。第二条、期限为 2005 年 12 月 1日至2006年 11 月 30 日。第三条、不竞争条款在中国地域内,在本合同期限内,乙
3、方不得再以任何身份亲自或经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独自或与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共同或代其等经营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业务或交易。(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业务或交易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独创或者被授权使用的,使用本合作码号推广且北京上行下行公司在本合作前没有的内容或业务;北京上行下行公司原有的内容或业务提供给*公司用于本合作码号的,不在此范围内)若有违反,违约方应按已发生增值服务费累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算)数额的双倍向对方支付补偿金。第四条、结算和支付1客户请求且实现一增值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以下称增值服务费),通过电信运营商直接向该客户收取。增值服务费计入该客户的手机、固话通话费。乙方每月自电信运营商结算回的
4、增值服务款项(以下称结算款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部分(以下称电信结算税后款项)与*公司进行信息内容费(以下称信息费)的结算。信息费的结算依据是电信运营商就增值服务费向乙方提供的结算或对帐单据(以下称结算单据)。若乙方不能提供通道专用识别号码的结算数据,则双方信息费的结算依据是通道运营页面的统计数据。 2信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这部分内容请修改)(1)*公司和乙方按“电信结算税后款项”的80%:20分成。(2) 结算款项的构成:实际结算收入=有效增值服务费-8%坏帐-移动代收手续费%备注: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代收费、坏账损失等,将服从中国移动的实际规定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调整变化。(3)计费周期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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