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讲课稿吉林省民族宗教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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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解读省委统战部二处处长 郭 力今年,国家宗教局确定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题,继续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学习月”活动,使十八大精神进团体、进场所、进院校、进信众,切实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共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宗教职业者,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也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团结奋斗也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也好,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当然也就离不开充分理解并坚持党的宗教
2、工作基本方针。因此,今天我想着重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一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什叶派和逊尼派);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强调保障人们
3、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错误的和绝对不能容许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党和政府一贯倡导,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讲团结的风气,要共建和谐社会。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
4、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党和政府还一再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徒也不要到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去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未予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前总理周恩来同志说的浅显易懂),他说:“我们(这里是指共产党人)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当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2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
5、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二、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
6、混乱、违法犯罪,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是由宗教意识、宗教制度、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宗教设施等等多种要素组成的复杂体系。其中宗教意识是核心,直接反映宗教的本质特征。宗教徒则是宗教的主体,也就是宗教中最活跃、真正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影响和作用的部分。当他们按照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就成为一种社会实体,当他们按照宗教仪轨开展活动,就成为一种社会活动;当他们按照宗教观点提出社会主张、表达政治意愿时,就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因此,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的组成部
7、分,对社会产生影响。事实上,宗教实体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关系。(不管是一个人一个个体也好,还是一个团体,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个国家里、这个社会中,也就是说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因此,可以这么说,离开了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我们就无法生存下去,比如我们的吃穿住行),宗教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都有着密切联系。宗教是在现行社会秩序内活动,就必须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央6号文件提出:“依法
8、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确:第一,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也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必须依法办事儿,不能胡来)。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办事,是权(利)责(任)统一的,既不能失责也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该管的不去管),又不能胡作为(不该管的乱管)(因此,作为一名宗教职业者,应该熟悉宗教事务条例,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样你就知道什么是你应该做的,什么是你不应该做的,同样,也明白什么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该管
9、的,什么是宗教事务部门不该管的。换句话说,你该做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做,不该做的就坚决不要去做;宗教事务部门该管的你就得听就得服从,他们不该管的就要和他们据理力争,维护信教群众和我们宗教场所及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信徒信仰哪个教派、经常愿意到哪个清真寺上去,等等,只要是合法的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部门就不能加以干涉。但是,如果进行的宗教活动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公民权益,政府就要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干涉。在同一个宗教、教派或宗教团体里,如果出现损害教徒身心健康、骗取教徒巨额财产、用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阻止教徒履行公民义务等行为,这就不属于你教会的内部事务,政府就有责任依法进
10、行管理)第二,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片面理解是对宗教的限制。正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规范一样,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是对宗教事务的调整和规范,有保护,当然也有制约。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写上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这种管理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从四十多年的经验看,规定这样一条,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
11、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抑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我们一贯主张在宗教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支持你们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各宗教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办好教务。”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进行干涉或侵犯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一旦发生应当予以及时纠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同时,也要
12、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制止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那种一提管理就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提管理就是“政策收紧”的想法和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是要不得的。第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要实现
13、宗教活动正常化,除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还要依靠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和我们这些宗教教职人员发挥积极作用,自主地处理好教会内部的事情,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只有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依法管理的预期目的,才能办好宗教事务,才能使我们的教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问题的提出。宗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以前,宗教已经经历了若干不同的社会形态,宗教自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单从宗教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坚持无神论的,国家政权无意也无需利用宗教,而在此之前的现存的其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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