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IC卡办理、使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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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公交IC卡办理、使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完成日期: 公交IC卡办理、使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全国各地公交公司制定的公交IC卡办理、使用须知的内容大多大同小异,普遍存在侵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文分析了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属性,并对须知侵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做了深刻剖析;本文在对“余额不退”条款和充值金额孳息权属等问题作了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关键词:公交IC卡 押金 余额 孳息 Abstract: At present, provincial and mun
2、icipal public transport company has developed a corresponding “IC cards for public transportation, the use of information”.These “notes” from the handling of the content, use and recycling are more or less the same, and as a result of these provisions.We are in the use of this small bus IC card when
3、 the course of a series of legal issue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own unlawful infringement. Although, public transportation IC card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is not large, the majority of the small amount of property rights violations, but I believe that this has toured extensively al
4、l over Chinas major provinces and cities, the impact of public transportation IC card holders billions of dollars of legal issues. It is should be of concern and importance, and has a higher value of the study need to discuss.Keywords: Information; Terms of the contract format; deposit; depreciation
5、; balance is not refundable; yield目 录摘要(2)关键词(2)英文摘要和关键词(2)一、关于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分析(4)(一)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属性(4)(二)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分析(5)二、关于公交IC卡折旧费的法律分析(7)(一)“折旧费”对押金性质的影响(7)(二)收取折旧费行为的法律分析(7)(三)利用押金“隐名”收费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处理建议(8)三、关于“余额不退”条款的法律分析(8)(一)公交IC卡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9)(二)“余额不退”条款的法律冲突(9)四、公交IC卡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思考(10)参考文献(11)公交车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
6、少的交通工具。随着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尾气排放引发的空气污染等问题不断升级,公交车在大部分城市也扮演起了缓解交通压力、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角色。而在近几年间,更多的资金投入以及科学技术的应用,使我国的公交系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完善,其受众也从原来的学生、中老年人、中低收入上班族等较为集中的“特殊族群”扩展到提倡“绿色出行”的有车族。因此,公交车的作用与地位在私家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攀升的今天亦有不断提升之势。从最初的“人工售票”到“自觉投币”再至如今公交IC卡的广泛运用。据调研,截止到2008年下半年,全国已有136个城市建立了IC卡应用系统,发卡量超过1亿张。周海燕.全国136个城市拟实现公交一卡通.
7、扬子晚报,2008.11.5.2008年11月,扬子晚报、“RFID世界网”等几大新闻媒体更有报道称,从南京市政部门获悉,国家建设部拟在全国136个城市中“统一”IC卡应用系统,让136个城市目前使用的公共交通IC卡都在技术标准统一的系统内实现“互通”。由此可见,公交IC卡这一“技术革命”将有可能产生从“区域联通”到“全国联通”的飞跃,公交IC卡的普及率将会大大提升我们甚至可以大胆想象“公交IC卡时代”即将来临,公交IC卡也将会像电信电话卡,移动、联通移动电话卡那样“不稀罕”,从而人手一张。当前,针对“区域联通”公交IC卡的使用与普及,全国各省、市的公交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交IC卡办理、使用须知
8、(以下简称须知)。这些须知对公交IC卡的办理、使用、回收等均作了相应规定。而此类“格式条款”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大众对其的讨论充斥于网络论坛、新闻媒体,甚至引发了诉讼维权, 如“长沙:公交IC卡余额不退,市民较真打赢官司”,“南京公交IC卡遗失不退余额引不满”,“网友告公交公司私吞IC卡余额”等新闻屡见报端。主要争议焦点涉及押金收取是否合法、余额是否清退、充值金额孳息权属等问题。当前,法学界针对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极为匮乏,致使在相关问题上社会各界的法律观念淡薄,公交公司制定须知时违法而不自知,社会公众被侵权却陷于无奈。因此,对公交IC卡在办理、使用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和
9、研究,对于推进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是很有意义的。一、关于公交IC卡押金的法律分析当前,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各省、市、地公交公司制定的须知中,大多规定了办卡押金。IC卡的办理登记人都必需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且IC卡遗失或损毁时,押金不退,更换新卡需重新交付押金。就“押金”一事,不少消费者都持有异议,并进行了小范围的维权活动。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收效似乎不容乐观,大多数主张并不受法院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小林因为认为公交IC卡成本费不过4元,于是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多收的16元押金。2006年12月底,西城法院以证
10、据不足为由判令小林败诉。李洁.北京公布公交卡押金构成主要用于成本和维护.法制晚报,2007.1.21.2007年4月,郑州市民赵正军在公交公司办理公交IC卡时,被收取30元押金。赵正军因此收费经过郑州市物价局的批准而将物价局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同样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作者.郑州市民状告物价局批准公交IC卡收押金被驳回.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并未得到正视和解决,也足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另外,办理“免费”公交IC卡为何要支付“押金”?押金究竟“押”在哪里?我们是否应该支付“押金”?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分析。(一)公交IC卡押金
11、的法律属性据了解,民间对于押金的使用基本上都无章可循,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常表现为:(1)名称混乱不一致,如押金、保证金、押租金等等;(2)内涵意定,依照当事人约定而取舍,极其任意。在当今,法学界就押金的法律性质研究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1、抵销预约说。2、附解除条件债权说。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4、债权质说。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6、物权说。其中物权说认为:押金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以货币作为标的,并随着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其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实现债权、保障交易安全,故又是担保物权
12、。但它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 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附解除条件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
13、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物权说认为,押金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它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笔者认为,押金,作为保障交易安全、债
14、权实现的保证,除具有一定的担保物权的性质,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要物性、单向性、预防性、补偿性。公交IC卡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惩罚性。当登记人没能妥善使用以及保管IC卡,造成其损坏、遗失时,就要以押金承担其不利后果,因为IC卡押金金额远高于其制作成本,等额成本的部分权作为IC卡毁坏或遗失的损失补偿,超出成本的金额部分(带有价格提醒意味的部分)显然构成对登记人的高额惩罚。从2006年5月北京市实行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质月票,并要求持卡者必需交付20元押金以来就广受争议,北京市公交公司就此曾作出回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发改委审核批准,收取20元押金。收取20元押金是为了避免
15、有些人随意丢弃旧卡、领取新卡,防止资源浪费。押金虽然超出成本价,这其中包含了一部分价格提醒的意思。押金价格高可以提醒市民珍惜使用IC卡。”诚然,登记人或持卡人在使用、保管合理,使IC卡完好无损的前提下,高额押金确实起到价格提醒的作用,但,登记人一旦损坏或遗失IC卡,他便将以高出成本14倍乃至更高的金额为其不善使用与保管IC卡而付出代价,此代价更与罚款无异。由此可见,公交IC卡押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押金交付人以转移货币的所有权,而取得公交IC卡的占有使用权利以及承担其毁坏、遗失的补偿义务与处罚后果,即充当违约金或赔偿金性质。(二)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分析公交公司作为通过市民凭借身份证件登记的形
16、式向市民发放免费的公交IC卡,其意图在于推广IC卡的普及使用,同时出于环保的目的,推行“旧卡回收循环再利用”的制度,在“免费使用”零约束力与“旧卡回收”软弱制度之间就必然存在矛盾,押金的介入,便能解决这一矛盾,使IC卡与货币之间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点,以保证IC卡的有效回收。因此,押金的设立具有实现意义,但是否由此存在具有补偿性、惩罚性的押金即为合理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1、设置押金的主体是否适格。公交公司与IC卡登记人之间就IC卡发生借出、借入的行为,形成了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借用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用关系中,必定存在请求返还的权利与归还义务,有约定期限的从约定,无约定期限的,
17、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在IC卡使用的过程中,公交公司作为IC的债权人,其出于推广与普及的目的必然会弱化其请求的权利,甚至默示放弃了请求返还的权利,但此弱化以、放弃请求权的行为有别于赠予行为,即IC卡持卡人仍不享有对IC卡的所有权,即便公交公司无期限不提起返还请求,其亦只仅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 IC卡所有权人公交公司设置押金以保障所有物外观以及性能的完好性是物的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作为设置押金的主体其当然适格。.2、设置惩罚性质的押金是否于法有据。 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障,支付押金方一旦违约,公交公司一方便可从中获得相当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押金。那么,设置押金是否于法有据?设置惩罚性的
18、押金是否合理?下面,笔者将比照违约金逐一分析。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
19、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立法上对于违约金主要强调其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其惩罚性。其一,违约金的支付金额必须随“违约后损失的情况”而确定,即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而不得设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金额。其二,若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增加,以致两者大致相当。这即现实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所具备的补偿性,一方面
20、保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经济交易活动。因此,通过押金的方式作为IC卡完整性的保障,并以此作为违反妥善使用、保管IC卡之约定所致IC卡损坏、遗失的损失的补偿,即与IC卡损失金额(相当于成本价)相当或略高的押金的设置受到法律支持,有法可依。至于过分高于成本带有惩罚性质的IC卡押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存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的情况,但对于对违约方构成惩罚的部分未予以绝对支持,为违约方留有回旋余地,在保证赔偿损失的同时为违约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旨在体现当事人
21、之间公平,避免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导致地位以及经济实力不平等的主体间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况。从立法角度来看,对于高额押金的规定,基本上本着尊重当事人约定而尽可能避免过度滥用原则而导致显失公平的精神。因此,就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而言,设置高额押金并以其充当违约金并不当然受到法律支持。并且,公交IC卡押金虽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体现“自愿”原则,但并非通过平等协商而达成。押金条款作为IC卡使用合同中的一部分,均由公交公司预先拟定,相较普通合同每个条款都体现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体现不同,该条款不存在平等协商的过程。公交公司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这也使得“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地位与
22、经济实力的差异,也有在定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条款由公交公司一方预先拟定,作为IC卡登记人一方要么接受并承担对其极不利后果要么放弃订立合同而离开。因此,这一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也直接导致了此种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的产生。在原则上,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且在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要合理公正,不得将免责条款强加给对方,不得通过条款加重对方责任,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单从合同标的价值与押金之间作分析,该公交公司的这一条款存在明显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作为登记人或持卡人只需付出3、5元就可以购得一张公交IC卡,获得其所有权,并自主承担其
23、一切使用过程中遗失、损坏等结果,即:即便遗失、损坏登记人或持卡人所承担的只不过购买成本的3、5元;而今此条款的规定却让“免费使用”、押金保证的方式阻隔了一次性购买,且通过“押金”由使用人承担使用过程中遗失、损坏等结果的同时,还要付出高于购买成本1至3倍的代价,明显地高于所有人所要承担的后果,极大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关于高额押金的做法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公交公司对公交IC卡设置押金当具有金额限制,若超出一定限度增加当事人责任,则应当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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