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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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L 63备案号:SJ200-实施200-发布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power system of portable computer (送审稿)(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 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测试方法56 质量评定程序10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4前言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归口。本规范参加起草的单位有:苏州富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联想集团研究院、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方正
2、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计算机系、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云杰、甘金拓、陈顺通、于海峰、苏金然、汤士东、鲁建伟、高健、唐赞谦、齐国光、郑志民。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规范适用于便携式计算机用移动电源系统(以下简称移动电源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3、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828.1-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eqv )GB/T 2829-200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稳定性的检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 mobile power system for portable computer由充放电管理和通信电路、保护电路、数据存储电路、采
4、样电路、锂离子电池组、接口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用于向便携式计算机供电的电源装置。3.2移动电源系统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生产厂标明的移动电源系统容量。移动电源系统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5表示。注:单位为安时 (Ah)或毫安时 (mAh)。3.3移动电源系统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用以表示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平均值的近似值,单位为伏特(V)。3.4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e voltage生产厂标明的移动电源系统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3.5最小容量 minimum capacity 移动电源系统
5、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最小电量,不得低于移动电源系统额定容量的97%。注:单位为安时 (Ah)或 毫安时(mAh)。3.6终止电压 cut-off voltage规定放电终止时移动电源系统的负载电压。3.7通信(功能) communication (function)移动电源系统内存储的记录移动电源系统性能的参数(如移动电源系统温度、移动电源系统容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充放电电流等)通过规定的系统管理总线接口和约定供便携式计算机读取,以便便携式计算机监测和管理移动电源系统。3.8循环寿命 cycle life移动电源系统完全充放电使用次数。一般规定:当移动
6、电源系统的容量衰减到其标称容量的70%时的使用次数。3.9学习容量 learning capacity移动电源系统随着放置和使用,其内部储能电池组的容量不断衰减,移动电源系统自动跟踪并刷新自身的满充电容量值,刷新后的容量即为移动电源系统的学习容量。注:单位为安时 (Ah)或 毫安时(mAh)。4 要求4.1 外观 移动电源系统的外观应:a) 清洁、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锈蚀; b) 应有产品标志(见7.1),且标志清楚; c) 与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配合,开机应工作正常,锁扣可靠;d) 自身结构安全、可靠。4.2 20放电性能4.2.1 0 .5C5 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7、117min。4.2.2 1C5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4min。4.3 预充电移动电源系统预充电电流不大于250mA20%。4.4 高温性能在552下,移动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 min ,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4.5 低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5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5h,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4.6 通信功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6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应能让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正常启动并能提供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各种参数(如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学习容量、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使用次数、产品系列号、制造
8、商名称、储能电池组化学成分等)。4.7 学习容量调整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7规定进行试验,每次学习容量都进行调整并与当次充电容量误差不超过5%。4.8 电压精度移动电源系统按5.3.8规定进行实验,其充电电压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0.1%。4.9 电流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9规定进行实验,其放电电流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0.5%。4.10 容量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0规定进行实验,移动电源系统容量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5%。4.11 温度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1规定进行实验,其温度显示误差应小于3 。4.12 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性能一致性移动电源系统储能电池组单体电池按5.3.1
9、2规定进行试验,各单体电池之间的最大静态开路电压差不大于0.03V;最大内阻之差不大于10m;最大0.5C5 A 放电平台时间之差不大于3min,放电拐点电压之差不大于0.03V。4.13 智能充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3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采样电路应能提供电池组内各并联单组电池的电压,移动电源系统充电电路根据各单体电池的电压数值对其充电,当先达到充电限制电压的电池恒压充电,其它电池正常充电,直到所有电池都充满电。4.14 荷电保持能力移动电源系统按5.3.1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h。4.15 持续充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6
10、循环使用寿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6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4.17 环境适应性4.17.1 恒温湿热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1规定进行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6min。4.17.2 振动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2规定进行试验, 其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4.17.3 碰撞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3规定进行试验, 其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4.17.4 自由跌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4规定进行试验,其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
11、,能插入便携式计算机,锁扣可靠;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4.17.5 温度循环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5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不起火、不冒烟、不漏液、不爆炸。4.18 安全保护性能4.18.1 静电放电测试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1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并且可以正常使用。4.18.2 电池组故障诊断移动电源系统应具有电池组内各单体电池的电压故障检测诊断功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2规定进行试验,当单体电池电压过高或过低时,移动电源系统应能报警并切断充放电电路。4.18.3 过充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3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切断充电电
12、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4.18.4 过放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 5.3.18.4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切断放电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4.18.5 短路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5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瞬间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6 反向充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6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正常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7 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动作电流一般为1.51.8倍
13、1 C5 A,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7规定进行试验,当放电电流达到1.51.8倍1 C5 A时,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8 温度保护和移动电源系统温度控制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8规定进行试验,在如下情况下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变形、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a) 当移动电源系统内电池组表面温度大于等于7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充电电路;当其表面温度低于70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b) 当环境温度大于4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充电电路;当环境温度小于42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
14、c) 当环境温度大于6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放电电路;当环境温度小于60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d) 当温度高于60或低于-20时,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停止放电。当温度低于58、高于-18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放电; e) 当移动电源系统内部元件最高温度大于120时,电热调节器动作,切断电路,该温度保护不能自恢复。4.19 移动电源系统安全要求本项要求是模拟移动电源系统误用或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问题。4.19.1 重物冲击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1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2 热冲击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3
15、 过充电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4 过放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源系统的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4.19.5 短路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源系统的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4.19.6 高温储存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7 加热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20 出厂容量移动电源系统按5.3.20规定进行试验,容量应在40%75%标称容量范围内或按使用方特殊要求双方商定。4.21 出
16、厂循环次数移动电源系统按5.3.21规定进行试验,出厂循环次数不少于1次但不大于3次。4.22 贮存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贮存6个月,0.2C5A放电时间不小于4h。5 测试方法5.1 测试条件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5.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 .5 级,内阻应不小于10k/V。5.2.2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级。5.2.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为0.1%。5.2.4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为0.5。5.2
17、.5 恒流源的电流恒定可调,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5.2.6 恒压源电压可调,其电压变化范围为0.5%。5.3 试验方法5.3.1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移动电源系统的外观,并检查移动电源系统与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配合情况。5.3.2 20放电性能5.3.2.1 预循环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5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搁置0.5h-1h, 再以0.5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5.3.2.2 充电制式移动电源系统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进行充电:a)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5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
18、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 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5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式。b)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 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 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3h,停止充电。5.3.2.3 0.5 C5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 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0.5 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3次,当有一次循环的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但任何一次的放电容量不得低于移动电源系统最小容量。5.3.2.4 1 C5A
19、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 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1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移动电源系统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5.3.3 预充电5.3.3.1 将处于出厂容量状态下的移动电源系统放到62恒温箱中搁置6h后,用便携式计算机对其充电,充电电流应符合4.3的规定。5.3.3.2 将移动电源系统过放电保护电路拆除,以0.5 C5A进行深度放电至0V,静置10min后,用便携式计算机对其充电,初始充电电流应符合4.3的规定。5.3.4 高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1C5A 电流放
20、电到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4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符合4.4的规定。5.3.5 低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其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2h3h 后,以0.2 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5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其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其外观,应符合4.5的规定。5.3.6 通信功能将移动电源系统插入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并使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开机,按生产方和使用方双方约定的通信规约进行通信,读取移动电源系统内部参数,应符合4.6的规定
21、。5.3.7 学习容量调整将移动电源系统以0.5C5A制式完全充放电3次,每次学习容量调整应符合4.7的规定。5.3.8 电压精度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用电压表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并与移动电源系统显示的移动电源系统电压相比较,应符合4.8的规定。5.3.9 电流精度将半荷电状态的移动电源系统外接电子负载,放电电流设为1A,同时用电流表监视放电电流,与移动电源系统显示的放电电流相比较,应符合4.9的规定。5.3.10 容量精度用高精度移动电源系统充放电系统对移动电源系统以0.5 C5A放电至截至电压,再按5.3.2.2规定将移动电源充电,整个过程每小时记录一次移动电源系统显示容
22、量值,与高精度充电系统相对应的容量值比较,应符合4.10的规定。5.3.11 温度精度将移动电源系统外壳拆开并把点温计探头紧靠在移动电源系统内温度元件放置,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环境温度,与移动电源系统自身显示的温度相比较,应符合4.11的规定。5.3.12 电池性能一致性a) 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记录初始状态差;再把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满电,每0.5h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应符合4.12的规定;再将移动电源系统以0.5 C5A放电,同时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应符合4.12的规定。b) 拆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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