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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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0日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
2、生产、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第四条发生以下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一)生产经营类场所发生有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第五条居民住宅等场所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执法程序
3、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也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市级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等部门以及下级有关政府派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二)查实火灾事故责任;(三)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
4、;(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小组负责人对调查组组长负责。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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