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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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考察合格,可解除留校察
2、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S)检举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二)多次违反纪律的;(S)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六)对检举、
3、揭发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七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的系代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八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程序:(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系上负责,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二)学生处分由各系提出处分建议(附有关违纪事实证明材料)并报学生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建议、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材料由教务处审查)后认为应该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种类的,报主管院长审批;认为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决定由教务处)起草;处
4、分决定书行文原稿及证据材料由学生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决定由教务处)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三)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第九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作出阶段鉴定,在察看期满作出全面鉴定,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院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各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或者家长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学院内公告
5、,从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
6、,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3000元以下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受到拘留或者罚款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第十七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一)学生未经准假经常迟到、旷课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7、分;累计旷课42学时以上、84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84学时以上、144学时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8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S)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期间擅自离校、实习期间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第十八条对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凡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煽动、组织
8、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拒绝、阻碍、纠缠、漫骂、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动手打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在校期间未经学院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七)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使用明
9、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者电热设备者,没收电器或者电热设备,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A)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公寓)外租房住宿,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一)不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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