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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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学生。第五条学生必须本着
2、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六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本院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为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监审处、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由各系(包括基础课部)选派,每系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学院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选派三至五人担任。
3、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人,、副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S)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S)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第十二条学
4、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设在监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监审处负责人担任,总管办公室工作。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二)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S)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四条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诉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5、复印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予以受理。第十五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S)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五)申诉日期;(六)本人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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