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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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2,第一节 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含义和性质(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关于劳务派遣现象有多种术语表述,如有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1、雇员租赁、人才租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
2、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妥当的术语。2、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进行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3,3、劳务派遣比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义:一、劳务派遣泛指民事活动中的特殊的劳务关系;二、特指劳动力市场中的组合劳动关系。在第一种含义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劳 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
3、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中,劳务的供给者通常在劳务需求者的场所中实施劳务供给行为,劳务供给过程要受到需求主体某些规则的约束等;,4,此外,劳务关系作为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一方供给劳务的使用价值,另一方支付劳务成果的对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承揽合同。劳务派遣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组合劳动关系。在组合劳动关系中存在多重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这一术语在于在形式上突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业务对于用工单
4、位的服务性质。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亦称之为劳动力,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等同于劳动力派遣。,5,举例:保姆是劳务派遣吗?,案例,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09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
5、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6、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
7、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借调与劳务派遣的区别1、借调多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产生的行政明令或单位间的商请。这种借调一般是无偿的;而劳务派遣则是一种出于市场需要的商业行为,双方都要付出相应的对价。2、借调劳动中的原单位有自己的生产经营任务,并不专门从事此类派遣员工的行为,劳动者被借调只是偶然的行为,借调完成以后,劳动者仍然要回原单位从事自己的工作;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则是以劳动者的派遣为职业的,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并没有工作岗位,一个派遣期间结束,劳动者或者被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或者等待下一次派遣,或者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11,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
8、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形式劳动关系,一种是实际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者纽带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12,二、劳务派遣的成因(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
9、人单位,其职责:1、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2、收取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3、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13,(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其职责:1、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
10、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2、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14,(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
11、行处理;在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15,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由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1、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单所在地管辖;2、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所在地管辖;3、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单位所在地或接受单
12、位所在地管辖。,16,在劳务派遣这一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由于劳动者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离,使得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的职能分割为被派遣单位即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能和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能;完整的劳动管理分割为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的生产作业型劳动管理与派遣单位的劳动管理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部分。如果舍掉雇用和使用的分离这个环节,组合劳动关系与正常劳动关系实质上并无差异。(四)劳务派遣的成因1、降低劳动管理成本;2、促进就业;3、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4、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17,三、劳务派遣的管理(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1、资格条件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合同体系 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个合同:其一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18,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1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接受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19,(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地位、待遇方面的差别对待。为了协调控制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正式雇员的关系,防范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应注意的要点: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
15、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统一适用;实际用工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待遇的差别对称于劳动义务的差别,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别。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3、实际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被派遣
16、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20,21,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5、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三、应用案例(p358),案例一:,WT人力资源有限
17、公司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一家劳务派遣专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5月,为了筹备参加将于10月开幕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SHE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WT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提供日语翻译一名,服务期限为半年。接到SHE公司的请求后,WT公司随即在人才市场发布了招聘日语翻译的广告。2008年6月10日,拥有日语翻译资格证书的方珠看见WT公司的 招聘广告后即前往应聘。经过面试,方珠顺利被WT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特别载明:方珠的用工单位为SHE公司,派遣期限为6个月,工作岗位为日语翻译。方珠办理好入职手续后随即被派遣至SHE公司工作。6个月
18、的派遣期限期满后,SHE公司将方珠退回WT公司,WT公司随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宣布终止与方珠的劳动合同。但方珠认为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请问:你认为WT公司的决定违法吗?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WT公司的决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T公司与方珠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这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纠正。,案例二:,王婷系ZTZ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1月,ZTZ公司与SD酒店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婷等10名员工被ZTZ公司劳务派遣至SD酒店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6月7日,王婷在执
19、行保洁任务时不小心从SD酒店一楼的窗台上跌落倒地,导致小腿骨折。SD酒店的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是拒绝支付医疗费。伤愈后,王婷找回ZTZ公司索要医疗费。然而ZTZ公司老总拒绝赔偿,对王婷说:你是为SD酒店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应该找他们索赔。请问:王婷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参考答案:,王婷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婷的合法权益,给王婷造成了损害。因此,劳务派遣单位ZTZ公司与用工单位SD酒店对王婷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吴梅
20、于2008年1月进入CF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事家政劳务派遣工作。劳资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吴梅每个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期内应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2008年5月,吴梅与一中学同学结婚。两个月后,吴梅怀孕了。得知吴梅怀孕,CF公司老总非常高兴。他想借机炒掉吴梅,以节约公司人力成本。2008年8月1日,CF公司通知吴梅:因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请问:CF公司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21、定执行”,而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3600元。,29,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逐渐使各类企业短期工资
22、的决定方式由雇主单方决定的机制过渡到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与此同时,形成工资增长机制与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雇员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30,31,(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
23、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2011年5月简答题,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16分)评分标准:P360(每项2分,最高16分)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资协议的期限;(2分)(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分)(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2分)(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2分)(5)工资支付办法;(2分)(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2分)(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2分)(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2分)(9)双方认为应当协
24、商约定的其他事项。(2分),案例,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答案:(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
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35,二、工资指导线制度(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国家为实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就业和物价稳定等政策目标,都要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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