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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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3号)、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6号)和省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信联2005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维修)改造、使用、处置和抵债资产转自用等行为
2、,以及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各种支出。第三条固定资产界定标准依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省联社根据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经营战略,确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的总体规划和重点。 (二)总量控制。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控制在省联社当年下达的计划以内,各信用社(指经批准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下同)实际投资额不得突破省联社当年下达的计划。 (三)权限管理。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固定资产核准(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省
3、联社依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机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核准、审批权限和职责。 (四)分级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各级机构在其权责范围内,对辖内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分离,根据业务发展,调整布局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浪费和无效投资。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和固定资产处置计划。其中:工程建设计划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维修)改造计划;固定资产处置计划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盘亏、置换、其他减少以及在建工程处置等计划。
4、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划管理是综合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负责编制、下达、调整、监督实施和事后评价。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划编制应遵循“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的信用社实行倾斜,对效益差、管理混乱的信用社从严控制。 第九条 计划编报与核准(审批、下同)采取逐级申报、审查、汇总、审批的程序。各市联社、办事处和省联社各部门的年度计划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至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根据信用社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提出计划分配方案,报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计划编
5、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一)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政策的要求和省联社确定的统一规划和发展重点,结合近几年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变化规律、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及当年需求情况等因素,初步确定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计划。(二)各市联社、办事处和省联社有关部室(含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编制辖内及各专业的固定资产计划,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审核;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单位上报的分项计划及业务规模、业务发展潜力、经营效益情况和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因素,初步确定固定资产分项计划及核定依据,并与总量计划进行平衡,分项计划包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投资计划、营业办公用
6、房购建计划、购置车辆和安防设施计划及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等。(三)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将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及核定依据一并报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全年的固定资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及分项计划核定办法。(四)分项计划的核定和管理1.对新购建营业办公用房、新购车辆、新增递延资产、新增无形资产和抵债资产转自用的,经逐级申报、审查后,逐项(笔)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核;2.对2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维修(装修)及零星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特殊情况除外)等零星固定资产支出,根据各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需求情况,按零星固定资产计划的核定办法进行确定;各市联社、办事处在分配的计划总量
7、额度内,按办法中的管理权限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备案;3.以上情况按规定需要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经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按规定不需要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分管主任批准。第十条 县级联社在编制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辖内信用社现有固定资产存量和结构,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潜力,在建项目的数量和投资进度等因素,避免无效投资。 第十一条 未经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核准,年度增量计划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应遵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除特殊规定外,各信用社因固定资产出
8、售、报废、投资转出、盘亏、置换、其他减少以及在建工程处置等原因腾出的固定资产指标由省联社统一管理,一律不准自用。省联社将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需要、各信用社经营效益、存量规模和当年实际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应根据省联社核准的年度计划,积极落实和督促辖内信用社合理安排使用,并于每年12月20日向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报送年度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各类房屋、构筑物的购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支出和信用社拥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改造、维修工程。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网点布局,优先保障
9、营业用房面积,实现效益最大化。存在以下情况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建和改建、扩建项目:(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超过50%的信用社;(二)历年亏损挂账较多的信用社(按现有盈利状况和发展速度在5年内不能予以全部弥补的);(三)上年账面利润亏损的信用社和全辖盈亏轧差亏损的县级联社在扭亏之前不得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特殊情况,报省联社核准。 第十六条 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营业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的分类分别确定。定量评价包括申报单位近3年的利润、存款、贷款、收息等状况,固定资本比率,人员核定的编制等指标;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政策、
10、环境、业务发展等因素预测未来发展潜力。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及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新成立的营业网点以定性分析审查为主,但针对其他不同的客观情况具体遵循以下规定:(一)县级联社人均(按机关人数)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含附属建筑,下同)一般不超过3000平方米。具体标准是:1.全辖存款规模(数据以提出购建申请时上一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同)在10亿元(含)以下,其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平均水平(全省经营利润77家县级联社)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200平方米以内;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平均水平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25
11、00平方米以内;2.全辖存款规模在10亿元以上至30亿元(含)以下,其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40名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下;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名前4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内;3.全辖存款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20名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20名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下。(二)信用社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含附属建筑)一般不超过700平方米。具体标准是:1.全辖存款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00平方米以
12、下;2.全辖存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包括未统一法人和统一法人两种情况的还原后信用社利润)15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3.全辖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5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0平方米以内;4.全辖存款规模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8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900平方米以内;5.全辖存款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8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10
13、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三)分社、储蓄所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1.全辖存款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2.全辖存款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3.全辖存款规模在5000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00平方米以下;4.全辖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60平方米以下;5.全辖存款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50平方米以下;6.由于特殊原因,原信用社降格为信用分社,
14、但仍行使信用社职能的信用分社,营业办公用房购建视同信用社的标准执行。(四)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锅炉房、厨房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的1015。(五)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原则上不使用进口材料;对外营业的机构网点装修应按省联社统一的设计方案和标准实施,其余部分一律作普通装修。第十七条 市联社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市办事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在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中,含库房、营业厅、计算机房、会议室、档案室等用房所占用的面积。第十九条 房屋建造价格按当地的建筑工程造价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信用社房屋购建(含征地和附属用房
15、)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无营业(办公)用房;(二)经市、县(含县级市)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三)被纳入城镇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四)使用面积过小(人均营业办公面积少于15平方米),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五)地处险区险段,危及人身和资金安全;(六)土地购置多年,缓建或不建将直接造成信用社损失;(七)因国家重点建设需搬迁的。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若尚未提足折旧,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具体规定为:(一)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
16、)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为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发生金额较大,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应逐级上报、审查,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核,严格控制递延资产支出。通过递延资产核算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单项固定资产维修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递延费用,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还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费用,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消;(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消。
17、第二十三条房屋购建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说明;(二)房屋购建申报理由,如符合规定的危房鉴定书(附照片)、拆迁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文件等;(三)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立项审批同意后,还须上报工程设计图纸、投资预算(包括土建工程、装修、配套设施、税费等);(四)对房屋购建规模或层次有特定要求的,应附当地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各级联社保卫部门应按安防和消防设施建设要求,对信用社营业场所设计严格把关,保证库房设计和建造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单独征地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
18、产项目申报表;(二)征地理由;(三)城镇建设规划图;(四)地质地貌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申报先征地后建房的,除应符合以上所述条件之外,还应有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在两年内能开工兴建。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项目购建报批程序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批准、正式申报、正式批复。各信用社在申请立项时,需按照省联社规定的内容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及项目概算,经营概况,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等相关说明及附件;立项批准后正式申报时,应附项目主要建筑施工图、设计施工的预算等资料,批准购置的项目,应将购房合同复印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八条 上报项
19、目时需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正式行文上报。其中:(一)正文部分由市级联社、办事处按照请示文件的一般格式,详细说明增加固定资产项目的原因和内容等。(二)附件部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详细上报。主要包括:1.法人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固定资产项目的请示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信用社近三年的人员情况、资产负债规模、所有者权益、未弥补历年亏损、存贷款规模及结构、经营效益、发展潜力、固定资本比率等;2.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增加固定资产的理由、新建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标准、投资预算等;3.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预算书、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法人信用社上年末
20、决算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等。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需要转自用的,信用社应履行固定资产项目新购建报批程序。正式申报时,应随申报文件附借款人合同(借据)、抵债物品清单。属房屋、土地抵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定书(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经信用社盖章确认)。第三十条各级计划财务部门对正式申报的项目必须认真审查,逐级审核和申报,对确需购建的,按规定权限经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或省联社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复。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不正式申报的,或正式申报后需进行修改在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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