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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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确保经营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以及综合业务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按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以柜员身份登录,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操作的员工。本办法所称的柜员管理是指关于柜员上机操作方面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上机条件、操作权限、柜员职责及各种操作规定等内容。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内各机构的柜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综
2、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内控严格”的原则。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制定柜员管理的制度,并对柜员管理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负责对本辖机构柜员全面管理,对柜员管理负总责。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实施对柜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可上机操作,没有上岗证的不准上机操作。第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终身唯一代码管理,即一个柜员归属一个机构,配给一个唯一的、终身的柜员号作为系统标识。非会计人员不允许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建立柜员。会计人员包括:各级机构会计负责人(含分
3、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业务授权人员、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等。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按照类别和级别进行划分。柜员类别,即柜员能够办理哪一类别的业务。综合业务系统将柜员按操作类别设置对公业务柜员、储蓄业务柜员、综合柜员、贷款业务柜员、中间业务柜员、联行业务柜员、内部账柜员、制卡员、库管员、稽核员、管理柜员、自助设备管理员。柜员级别是指综合业务系统除对柜员类别进行区分和限制外,还对柜员的级别进行划分,即每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级别,柜员只能办理级别等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按授权权限共分10级,其中:0级(无授权权限)、1级(有对私授权权限)、2级(有综合授权权限)
4、、3级(业务主管)、4级(基层社主任)、5级(联社管理员)、6级(联社主任)、7级(县联社或办事处管理员)、8级(省中心管理员),9级(省联社管理员)。不同类别的柜员不得相互顶岗,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做柜员兼职类型维护(3级以上柜员管理),但兼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实行分级管理。省联社设置9、8级管理柜员,9级管理柜员负责柜员建立授权,8级管理柜员负责建立柜员。各县级联社设置7、6、5级管理柜员,7级负责柜员密码初始化授权,6级负责柜员启用,5级负责跨信用社柜员调动及柜员密码初始化。信用社设置4、3、2、1、0级柜员,4级管理柜员负责信用社间柜员调动、账务冲正、法院划款等高
5、级特殊业务授权,3级柜员负责业务授权,2级负责综合授权(综合复核员),1级负责对私业务授权(对私业务复核员),0级没有授权权限(操作员)。高级别柜员可以对低级别柜员信息进行维护,同级别不能相互或自行维护。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可分为柜台柜员和虚拟柜员。柜台柜员是指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的柜员,按操作级别可分为无授权权限柜员和有授权权限柜员。无授权权限柜员,是指只能从事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没有任何授权权限的柜员。有授权权限柜员是指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并负责对权限内的业务进行监控与管理,能够对权限内的交易设施授权操作的柜员。有授权权限柜员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
6、实行分级管理。4级(含)以上有授权权限的柜员必须经过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虚拟柜员是指自动取款机()等自助终端设备。第十条 网点柜员不能直接代理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网点柜员不能为本人办理业务。网点柜员不能掌握和控制客户存折、印鉴等重要物品。第十一条 柜员兼职,柜员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兼职不同类别的工作,柜员兼职的管理必须由各机构的会计负责人进行维护。第十二条 柜员休假、离职、退休、调动由本机构管理员当天或提前一天对其进行维护。柜员休假维护由业务主管操作,信用社主任(4级管理员)授权。做柜员离岗登记交易,前提是柜员已经上缴账簿,处于签退状态。信用社内柜员离岗调动需原机
7、构的业务主管操作,信用社主任(4级管理员)授权。各县级联社内部跨信用社的柜员调动、地市内跨联社柜员离岗调动、辖内信用社间柜员离岗调动、柜员离职及退休离岗需原机构社主任(4级管理员)操作,联社管理员(5级管理员)授权。跨地市柜员离岗调动需原联社管理员(5级管理员)操作,联社主任(6级管理员)授权。第十三条 柜员的一切工作变动必须经本机构主管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一)柜员休假交接1.柜员交接时必须轧平账务,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领用的账簿余额相符。2.柜员交接须登记工作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账簿、凭
8、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档案文件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品等。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工作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二)柜员离职交接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休假交接办法办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会计主管做柜员离岗登记,修改离职柜员的工作状态。(三)柜员退休、调动交接。柜员工作退休、调动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办法办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疑未决问题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第三章 柜组设置及临柜形式第十四条 柜组设置可分为全能柜组和功能柜组两种。全能柜组是指能够办理本机构全
9、部规定业务的柜组。功能柜组是指只能按规定办理本机构单一业务的柜组。信用社可根据需要设置柜组。第十五条 信用社(含结算中心、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柜员职能和所做业务种类的不同,对柜组设置及柜员的类别和级别进行确定,报请县联社审核,县级联社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联社或信用社会计主管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临柜方式分为单人临柜制(柜员制)和非单人临柜制(非柜员制)。单人临柜制是指一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单独对外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临柜方式。可分为综合柜员制和单一柜员制。综合柜员制是指该柜员能够办理符合规定的所有业务。单一柜员制是指该柜员只能办理符合规定的单一业务。非
10、单人临柜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作为一组对外营业,并实行职责分开、交叉复核的一种临柜方式。信用社应根据本辖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柜方式,但是,实行单人临柜制的信用社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条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省联社原则上要求各信用社采用非单人临柜制,如确需采用单人临柜制,应由各市联社、办事处进行考核同意。第四章 柜员上机操作第十七条 柜员必须凭柜员卡和密码才能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一)柜员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密码由6个数字和字符组成,密码必须具备一定的复杂性,柜员不准使用容易被别人破解的字符作密码。(二)柜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至少每月更换一次。(三)柜员忘记密码,必须由柜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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