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品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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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各级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劳动保障部
3、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地区要按照招用技
4、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二年三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年月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年三月十六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5、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6、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7、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年月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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