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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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暂行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章销售组织第四章交易处理第五章产品兑付及手续费处理第六章售后管理10第七章客户档案管理12第八章考核和激励13第九章风险控制14第十章应急处理16第十一章附则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销售,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个人理财产品(一)本办法中的个人理财产品是指在对潜在目标客户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由我行
2、开发和设计的、具备投资理财功能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二)根据不同标准,个人理财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交易币种分为本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范围分为境内理财产品和境外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标的分为结构型、债券型、信托贷款型、基金型、股票型、股权型、混合型及其他;根据收益类型分为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及其他;根据募集资金归集模式分为保证金账户模式理财产品和归集账户模式理财产品;根据日常管理和发行频率分为常规化理财产品和非常规化理财产品。第三条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本办法中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是指:持有中国银行个人理财师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在具备销售条件的网点(含理财区、理财中
3、心),对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客户进行投资风险偏好评估和产品适合度匹配,通过理财产品综合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销售与个人客户投资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个人理财产品或产品组合,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第四条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投资理财需求且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为主。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金融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客户。第五条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个人理财产品的物理销售渠道以具备销售条件的网点为主,本办法所述的销售行为主要是指在理财中心、网点低柜(含理财区)和高柜进行的理财产品交易。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相关人员本办法中的人员指
4、与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人员,分为从事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和进行系统交易的操作人员。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及有关要求(一)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应取得行内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证书或总行认可的社会理财师证书。获得总行认可的社会理财师证书的人员须申请领取对应等级的行内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证书。(二)销售人员主要包括客户经理和个人业务顾问,其资质的取得、培训和退出管理等规定执行中国银行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人员根据中国银行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工作,同时可以进行系统交易的操作。第八条 系统交易操作人员及有关要求(一)网点系统交易操作人员(
5、以下简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岗位资格证书,能够正确进行系统操作。(二)操作人员主要包括高级柜员和普通柜员。(三)操作人员仅允许在销售人员已经给客户做了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的前提下,进行销售系统交易操作。第九条 人员培训(一)销售人员每年进行的理财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小时,达不到培训课时要求的员工将被取消销售资格。(二)培训方式采取员工自学、现场培训、视频培训、晨会等多种形式。(三)培训内容包括个人理财产品特点、个人理财业务知识、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技巧、系统操作规范以及职业操守等。(四)一级分行及分支机构应详细记录辖内销售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填报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
6、员培训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本表按年度统计,一级分行每年一月份上报总行。第三章 销售组织第十条 发行组织个人理财产品审批通过,总行产品销售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设计部门提供的产品要素,一个月以内安排产品发行档期、发行区域,分配一级分行销售额度,组织销售发行文件。第十一条 销售组织(一)理财产品应优先满足个人高端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二)理财产品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分行销售能力,合理安排发行区域,一般分为全国发行和部分分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三)理财产品应根据市场需求、产品风险等级和适销客户群体等情况,合理安排销售渠道。稀缺性的、产品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优先安排在贵宾理财中心销售;低柜(含理财
7、区)以常规性理财产品销售为主;高柜只能是在销售人员已经在低柜(含理财区)或贵宾理财中心给客户做了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的前提下,进行销售系统的交易处理。第十二条 参数维护(一)总行系统运营管理部门在系统中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素设置产品参数,维护产品设计部门提供的资金归集及兑付账户,维护会计部门提供的用于网点资金发放失败挂账的账户和用于核算产品销售手续费收入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收入账户,维护销售部门提供的一级分行销售额度。(二)一级分行接到发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产品募集资金处理方式,在本级开立内部资金流转户,同时以标准账户形式在一级分行内全辖网点统一逐期开立表外账户。需要一级分行上报额度的产品,必须
8、按照规定报送额度。第十三条 营销宣传总行产品销售部门牵头组织全国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一级分行按照总行要求,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辖域内的营销宣传。营销宣传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营销宣传应规范使用个人理财产品品牌,产品命名不得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不得带有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二)营销宣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宣传资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三)不得主动向无投资
9、银行理财产品经验的客户或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客户营销评级为较高风险及以上的理财产品。第四章 交易处理第十四条 交易处理理财产品交易处理按照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处理操作手册规定执行。个人理财产品交易处理操作手册另行下发。第五章产品兑付及手续费处理第十五条 产品兑付(一)总行产品设计部门于产品兑付日前及时将兑付本金、收益及收益率等有关信息提交资金营运管理部门和系统运营管理部门。(二)系统运营管理部门在系统中根据产品设计部门提交的兑付信息维护产品兑付参数,资金营运管理部门将兑付本金及收益划拨分行。(三)一级分行资金营运管理部门接到总行拨付的本金和收益后,根据总行资金营运管理部门的划拨指令
10、明细,直接进入对应科目账户。(四)发生资金划拨失败情况时,资金营运管理部门和系统运营管理部门需及时联系销售管理部门,做好分行告知和客户解释工作。(五)发生延期兑付情况时,产品设计部门需及时联系销售管理部门,做好分行告知和客户解释工作。第十六条 销售手续费收入处理总行产品设计部门将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收入划拨指令提交营运部门,同时抄送销售部门。营运部门据以划拨一级分行销售手续费收入,销售部门据以下发手续费入账通知。一级分行销售部门和营运部门根据总行通知要求,分配辖内分支机构手续费收入并计人民币理财产品收入账户。第六章售后管理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一)产品投资运作期间,产品设计部门负责在约定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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