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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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农村信用社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省联社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监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省联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理事会按照省联社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理事是指在省联社支取薪酬的正副理事长、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主任、副主任以及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915名委员(奇数)组
2、成。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省联社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视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二)研究和审查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拟定全省农村信
3、用社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理事会有权否决损害社员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省联社理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理事会同意,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或经社员社走签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理事会批准。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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