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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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核算质量,规范事后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事后监督即各营业机构依据监督核算资料对已处理的业务进行审核监督,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手段,通过事后监督确保各项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达到会计业务处理合规、合法;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第三条 事后监督的目的是对一线人员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各联社必须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各项
2、规定和要求,以便及时发现操作失误或违法违纪现象,促进全社业务、财务、账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全面提高。第四条 事后监督机构一般应集中设置在直接管辖各营业机构的县级联社管理部门,统一对所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务进行监督审查,对于不便于实行集中监督的营业机构,可由联社委派或由信用社指定专门的事后监督人员对其进行监督。事后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到被监督的营业机构顶班替岗。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三)熟悉各项会计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能够熟练处理综合业务;(四)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
3、第二章 事后监督职责内容第五条 事后监督员岗位职责(一)根据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各项制度规定,对各营业单位上报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凭证审查、业务监督,督促各营业单位合规合法地处理各项业务。(二)监督各营业单位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三)按时完成业务监督工作任务,不积压账务。(四)对发现的差错要认真记录,及时查询、反映纠正差错。(五)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被监督营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确保完整无缺。(六)认真做好对各营业单位会计核算质量考核工作。第六条 事后监督的内容事后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出纳、储蓄核算、贷款业务、联行结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业务,重点检查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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