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现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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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上线后的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监督。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进行转帐结算。第四条 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一、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算工具、现金四者数据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复点、复查,确保安全收付。二、现金出纳必须坚持双人
2、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双人押运,做到内控严明,职责分明。三、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四、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五、临柜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客户视线以内进行,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对交付客户的现金必须告知“现金当面点清”。六、实行复核制的营业网点,必须钱账分管,双人临柜,一切现金实物的收付及各类登记簿的记载,都要换人复核,不得一人办理。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按柜员制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按照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范
3、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第六条 按照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七条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各联社要根据各网点的业务量大小、路程远近、旺季淡季需要等实际情况,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第八条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对日累计支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按业务授权管理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授权后予以支付。其中日累计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准备现金。对日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
5、金支付,信用社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九条 储蓄存款通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需通过系统进行异地授权。第十条 严禁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对单位办理的信用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第十一条 现金收付、兑换、整点。一、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二、业务量大的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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