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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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
2、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第六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信贷业务贯彻 “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风险控制,协调发展”的经营管理思路。统一管理,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规划、全面管理;分类指导,是指省联社根据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同实际和所在地经济、金融的差异性,分别按不同的思路和办法指导信贷业务;分级负责,是指省联社对全省信贷业务的市场定位、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全面管理和负责;省联社办事处和地市级联社对县市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协调、培训、指
3、导及情况反馈负责;独立核算经营社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对辖内的各类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及效益性负责;风险控制,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突出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谋求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相协调,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即:在做大信贷规模的同时,注重信贷形态、期限、种类、用途等结构的改善;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以支持“三农”为己任,坚持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突出信贷支农。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 实行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和授权审批(咨询)制。理事长(董事长)就本级审
4、批(咨询)的贷款事项负全责,可授权主任(行长)及相应信贷机构审批(咨询)贷款事项。理事长(董事长)可旁听信贷审批(咨询)委员会,不行使表决权,但对信贷审批(咨询)可作最后决策,信贷咨询(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事项理事长(董事长)可以一票否决,对没有通过的信贷事项不能行使否决权。对讨论通过的信贷事项由理事长(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最后签字执行或上报上级审批(咨询)。第九条 实行信贷委员会(组)议事决策制度。省联社设立信贷政策委员会,为全省信贷业务决策和议事机构,下设信贷咨询中心,负责处理信贷业务日常事务;省联社办事处设立信贷审查组(以下简称贷审组),为本级信贷业务决策和议事机构;地(市)联社、农
5、村合作银行、县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本级信贷业务决策和议事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为本级信贷业务决策和议事机构。上述组织负责审议本级信贷业务事项,对决策人进行制约及给予智力支持。第十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由省联社主任、副主任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信贷咨询中心由省联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干部、部分市县联社(合作银行)信贷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信贷专家、专业顾问组成;信贷审查组由省联社办事处主任、信贷业务负责人、部分市县联社(合作银行)信贷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信贷专家、专业顾问组成;贷审会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6、、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副职及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和聘请的信贷专家、专业顾问组成;贷审小组由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的分支机构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员组成。第十一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要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十二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的机制。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应实行审贷部
7、门分离;办理信贷业务的其他非法人单位,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咨询)人员负责贷款审批(咨询),承担决策失误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作为贷款审批(咨询)委员会成员,可列席参加会议,接受询问,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实行权限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省联社办事处主任和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农村信用社联社、信用
8、社主任对辖内发生的信贷业务负责任。第十四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制度。县级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实行审批制,超县及市级权限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咨询)人审批(咨询)前必须上报上一级联社咨询。超本级权限报上一级咨询或审批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有本级书面审查意见。咨询意见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审批意见为“同意”、“再议”和“不同意”。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六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
9、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员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借款人应是在农村信用社业务服务辖区的常住户口及当地企、事业(社团贷款出外),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借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10、(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必须持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经年检通过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
11、)企业借款人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八)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即:企业申请短期贷款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资本金比例不低于50%。(九)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必须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原则上借款人的资产和抵押物应参加保险。 (十)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十)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十一)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
12、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二十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农村信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核定客
13、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用社内部掌握。公开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村信用社信用。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省联社审查,由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负责管理;县、乡以下一般企业统一授信由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负责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
14、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村信用社信用。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四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五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
15、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3、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农村常住户口、住房,有合法的生产基地和稳定的收入来源;2、具备经营项目所需的技术和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3、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不良道德记录。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严格控制信用贷款。(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
16、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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