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银行)开业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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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信用社(银行)开业的请示市联社:根据关于同意筹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批复(*银监复 *号)精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小组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着手进行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已基本就绪(详细材料附后),特提出开业申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市农村信用社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银监办发159号)及市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筹建的,由*市*区原有八家法人农村信用社(含联社)组建而成,*市*区原有七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部分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归*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新组建的*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集体所有制的统一法人机构,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
2、、自我发展、自担风险。按“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辖内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营业地址为*市*区*路*综合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主要业务范围为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管箱业务;8、组织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调剂和清算业务;9、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联社所吸收的股金均是以货币资金入股,均为资格股。入股社员合计为*
3、户,其中自然人持股总额*元,占股本总额的*%;社内职工社员持股总额*元,占股本总额的*%;团体社员持股总*元,占股本总额的*%,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元,占股本总额的*%。根据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拟将辖下七个机构名称按规范要求进行变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如下表:原机构名称 现机构名称 营业(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鉴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筹备工作已准备就绪,为使其管理和经营走向正轨,便于各项业务的有效拓展,实现风险控制,稳健经营,逐步化解历史包袱的工作目标,特此申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开业。妥否,请予批复。附件一、验资证明附件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
4、简历附件三、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决议及章程(草案)附件四、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附件五、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的决议及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的决议附件六、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七、内部主要管理制度(3份)附件八、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附件九、主要业务经营范围附件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入股股金情况说明附件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简介附件十二、分支机构名录和主要负责人名单附件十三、机构划转后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状况表二*年*月*日附件一、验资证明(由验资部门出具,略)附件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略
5、)附件三、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决议及章程(草案)关于通过*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的决议*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区信用合作联社(筹)的实际制定修改的。经各位代表广泛讨论,大会认为新章程按照十六大会议精神,确立了区联社以服务“三农”为工作重点,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己任;按照“三会”制度的组织柜架进行运作,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明确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之间关系,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室的工作职责。新制订的章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符合国家银
6、行业监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章程内容的规定。大会一致同意通过*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大会希望理事会在新章程获得*银监局核准后,向社员进行庄重宣告,组织辖内信用社员工学习新章程,按新章程要求制订实施方案,严格按新章程办事,使新章程成为*区联社的管理大纲。*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二*年*月*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 本联社法定地址: 本联社注册资本:第二条 本联社是依法设立,在*市*区*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基础上,由辖内农(居)民、农村工商户、企业
7、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第三条 本联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本联社的经营宗旨: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居)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第五条 本联社坚持入社自由、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8、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七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经*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
9、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管箱业务;(八)组织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调剂和清算业务;(九)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规定组织本区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实行同股同利,共担风险。凡本辖区的农户及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个体社员。凡本辖区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理
10、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团体社员。本联社员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三)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四)享有股金分红权;(五)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六)享有本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缴纳股金;(三)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五)
11、在本联社开户,积极存款;(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资本金和股金第十三条 本联社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起点为人民币1元,个体社员每人至少1,000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10,000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18,000股。单个个体社员(含农村信用社职工)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单个团体社员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个体社员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金的50;其中,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5。第十五条 本联社的集体资本金是
12、由各发起社历年积累按规定程序转作实收资本所形成的资本金。第十六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红的依据。本联社不接受社员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第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1、联社当年亏损;2、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第二十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3、可以办理退股:1、社员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情况;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由社员选举产生,各乡镇选举的代表人数应基本相等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1/3。职工代表由农村信用社职工选举产生,每个信用社职工代表2
14、-3名,本联社管理部门职工代表5-10名。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数。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六)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
15、、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至9名(奇数)理事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三年,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
16、代表大会决议;(三)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六)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七)聘任、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八)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十)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由上级考核提名,报*市银监局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
17、全体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工作;可设兼职副理事长1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四)代表理事会签署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书;(五)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3至7名(奇数)监事组成。本联社职工担任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监事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的代表。监事由社
18、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四)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六)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七)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
19、作。监事长的选举及更换,须由上级考核提名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连选连任,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须由上级考核提名,报*银监局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由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可连聘连任。第三十七条 根据理事会书面授权,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三)拟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四)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20、五)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七)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八)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九)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纪录并全面反映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市联社及*银监局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
21、分配表、决算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第四十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四)向社员分配利润,支付不超过税后利润的40股金分红;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22、。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第四十四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市联社签署意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本联社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联社同意并报*银监局核准后,由理事会发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附件四、*市*区农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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