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知识宝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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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和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1、计量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2、计量法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3、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4、计量法监督管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5、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即进行的科技、法制、管理活动,计量工作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的基本特点。6、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7、计量基准:是指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水平以最高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建立起来的专门用以规定保持和复现物理计量单位的特殊器具和仪器装置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
3、持一致。8、计量基准分类:按性质和用途分为主基准(一级)也称原始基准、副基准(二级)和工作基准(三级)。三个基准都必须经国家批准,基准本身并不一定正好等于一个计量单位。工作基准的目的是不使主副基准因频繁使用而丧失原有的准确度。9、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0、计量标准器具:是用于检定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其准确度低于计量标准。按法律地位可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11、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4、、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2、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14、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不用于量值传递而是直接用于测量对象的量值的计量器。第三章计量检定 15、计量检定:是指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
5、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目录、管理办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1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7、定型鉴定:是指对
6、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18、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五章 计量监督19、计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
7、回检查。第六章 计量认证:20、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21、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量检定、测试设备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七章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22、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
8、为终局仲裁检定。23、仲裁检定检验机构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4、仲裁检定的依据:如果是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则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总则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标准的制定2、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3、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
9、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章标准的实施4、标准的实施:、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或授权)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 则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10、的产品。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2、抽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3、抽查异议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4、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11、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6、消费者的权力: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四章损害赔偿7、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12、险。第五章罚则8、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处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10、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
13、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章监督管理2、国务院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
14、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4、施工单位的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
15、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3、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
16、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综合甲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28人、试验检测工程师12人;、综合乙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16人、试验检测工程师6人;、综合丙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7人、试验检测工程师3人。5、质监站评定工作: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a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b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6、等级申请: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
17、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7、现场评审的项目:现场评审是为了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而进行的一种检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8、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别进行专项考核分为材料组、硬件环境组、技术考核组。9、现场总体考察中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查看试验
18、室重点观察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试验室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10、档案材料组: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者模拟检测报告、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有效、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11、硬件环境组: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实际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核查
19、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试验检测场地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12、现场评审报告内容:、现场考核评审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13、质监机构的等级评定: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7天。14、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15、等级证书的换证:、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
20、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16、检测机构的变更: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
21、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检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7、检测机构的停业: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检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18、等级证书的要求: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19、试验检测活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
22、地临时试验室。、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章监督检查20、质监机构监督检查: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有不
2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21、比对试验: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22、检测机构的处罚:、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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