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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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便于日常工作联系,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一)省联社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二)省联社派出机构负责人。(三)县(市、区)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农村合 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四)基层信用社负责人。第三条 领导干部外出需报告的范围为:(一) 省联社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离开合肥市区。(二) 省联社派出机构负责人工作日离开所在省辖市地域,时间超过1天。(三)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领导干部工作日离开所在县(市、 区)地域,时间超过1天。(四)
2、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工作日离开所在县(市、区)地域。第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应在外出前报告。报告方式为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内 容为外出的缘由、去向、往返时间等。第五条 省联社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的外出报告由省联社理事长受理;省联 社部门正副职干部的外出报告由省联社主任或分管主任负责受理;省联社派出机构 负责人、县(市、区)联社理事长、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的外出报告由省联社人力 资源部负责受理;县(市、区)联社理事长负责受理本联社主任、副主任、监事长 等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负责受理本行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等 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县(市、区)联社主任负责受理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外出报告。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需经受理报告部门或受理报告领导同意。第七条 所有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的,均须在外出前正式行文报省联 社人力资源部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不按要求报告和审批,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由信用社(银行)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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