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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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二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第三条
2、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第四条 通存通兑方式(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第五条 科目使用(1) 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 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
3、160900180。(2) 441社内往来 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3)117存放联社款项 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5)232同业存放款项 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6) 235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管辖信用联社同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信用联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第二章 凭证管理第
4、六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单、存款存折,必须是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印制的凭证。第七条 代理信用社受理的通存通兑凭证,一律留代理信用社并与当日传票装订保管,不再回原开户信用社,如客户确需查询原支付凭证,由开户信用社与代理信用社联系,代理信用社给予协助和提供帐户查询服务。第八条 客户遗失回单需要补制的,由收款人出具单位有关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开户信用社根据本机构打印的他代本业务流水的详细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手工补制回单,并在回单上注明“补发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九条 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提交的收、付款人均为开通通存通兑帐户的会计凭证时,经办人应按通存通兑业务的处
5、理程序进行,对票据的有效性及凭证的各项要素要认真审核,如不出现拒付,可做通存通兑帐务处理,接柜员将回单退持票人转交收款人。第十条 跨社提现:储蓄存折(单)帐户异地支取现金,每次不得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超50000元的储蓄存折(单)的现金支付不予办理,必须到原开户信用社办理。第十一条 查询、查复管理 单位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处理:辖内网点受理后,由柜员将客户所要查询事项做到详细的记录(查询人、查询日期、票据的收款人、付款人、经办人)以及查询、查复处理情况,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存备查,查询、查复书必须由内勤主任签字。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在代理他社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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