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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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广东农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计算机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以及各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数据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各级数据网络中心)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第三条 计算机中心是各级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省中心、各级数据网络中心下设运行机构,由一名中心领导专管;没有数据网络中心的基层联社不设运行机构,但承担运行管理的职责,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可参考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省中心及各级数据
2、网络中心可参考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第二章 运行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省中心负责省联社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各级数据网络中心负责本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省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六条 各级中心根据生产运行操作流程和保障的需要,须设置以下运行岗位:安全管理岗、安全保密岗、系统管理岗、网络通信管理岗、运行档案管理岗、操作员岗、高级操作员岗、应用系统维护岗、设备管理岗、设备维护维修岗、安全保卫岗。各岗位应确定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程。应用维护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网络通信管理员不得混岗。第七条 安全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各
3、环节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 生产运行和维护工作岗位人员,要求选用思想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第九条 运行工作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技术考核及上岗认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报省中心备案。第十条 运行岗位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的评议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更换或调离。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是指对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各环节的管理。第十二条 运行机构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系统提供的安全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第十三条 运行机构对各级用户及其权限的设定应进行严格管理,
4、用户权限的分配必须遵循“最小特权”原则。第十四条 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及时更新。重要用户密码应密封交安全保密员保管,并以磁介质形式存放监察保卫部,保证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运行岗位人员调离,运行机构应及时修改相关密码。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严格限制对密钥等密级文件的访问,防止非法研读和拷贝。第十七条 运行各岗位人员不得担任业务操作工作。应用软件开发人员不得代替运行人员从事运行各岗位的工作。第十八条 运行机构每日应对主机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审计跟踪记录及应用系统的日志进行检查,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发现的隐患和漏洞要及时研究补救措施,并报计算机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九条 运行机构应采
5、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毒的传染源,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并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第二十条 对由厂商提供的远程支持联接及操作,运行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支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记录、备案。第二十一条 运行机构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计划,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故障和灾难,制定恢复运行的措施、方法,并成立应急计划实施小组,负责本社应急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应急计划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由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后,运行机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补救和整改措施,写出报告,报上级计算机中心备案。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系统日间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运行机构对可模拟的故障和灾难每年
6、至少进行一次实施应急计划的演习。第二十三条 对关键业务系统,如:柜面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中间业务系统等,日间停止正常运行,各级计算机中心超过4小时、基层联社超过8小时,属重大运行事故。发生重大运行事故,各级数据网络中心须及时报省中心,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过程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于事后两周内上报。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二十四条 系统管理是指对运行系统中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系统软件的安装须经计算机中心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依据具体设备特性,对系统进行合理配置、测试、调整、优化,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资源优势。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生产系统上安装编译
7、工具、应用系统源程序及其他与信用社业务和系统维护无关的软件。第二十七条 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升级或更新、系统切换、年终结转、结息等重大操作,必须由计算机中心和业务部门共同合作,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风险降到最低。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参数,确需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实施时应有监督,修改后的参数应记录备案。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业务数据库的资料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执行操作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并由有关人员监督执行。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可能影响业务系统运行的操作前必须先请示相关负责人。第三十条 重要的生产业务系统
8、应建立备份系统,有条件的计算机中心可考虑建立灾难备份中心或异地数据自动备份系统。第三十一条 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的系统构成与配置应保持一致,并定期做生产、备份系统的切换演练以保证生产系统出现故障时能顺利切换。第三十二条 对于应用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纠正和优化,重要的问题或漏洞须上报汇总后交软件开发组。第三十三条 对于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环节须建立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并有演练,以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到及时处理。重大的系统维护工作须事先写出维护计划,一般系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维护处理,事后填写维护报告。除非业务紧急,系统维护工作必须安排非营业时间操作。第三十四条 运行
9、机构应做好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及时、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日志,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有:(一) 制定系统运行维护计划,严格按计划对系统进行维护,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二) 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能够处理的系统故障及时处理,并对故障产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三) 定期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系统性能优化方案,必要时制定主机系统的升级方案。(四) 制定备份计划,对备份的时间、内容、级别、人员、保管期限、异地存取和销毁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五) 建立软件运行档案,对软件的基本情况(版本、配置等)、升级、故障现象、故障产生原因、故障处理过程及结果等进行详细记
10、录。第五章 网络通信管理第三十五条 网络通信管理是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运行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省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农信社的网络规划和管理规范,各级数据网络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实施、变更要符合省中心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 网络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须经相关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在网络供货厂商(或代理商)的配合下,依据具体设备的特性,对网络系统进行合理配置、测试、调整、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系统的资源。第三十八条 网络通信系统的维护管理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变更网络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第三十九条 路由器、交换机以及其它通信设备的系统软件及配置参数应有备份。第四十条 严
11、禁利用生产网络环境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数据传输、程序测试等工作;严禁利用任何网络软件对生产网络系统进行试探、监听或类似的操作。第四十一条 应制定严格的远程登录审批制度,建立远程登录登记簿,详细记录登录原因、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各项内容。登录结束后应及时更改相关的密码。登录操作须经被登录方计算机中心领导批准。第四十二条 网络拓扑结构、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如IP地址、专线号、帧中继、拨号备份电话号码)等资料要归档保管,并严格保密。第四十三条 做好网络通信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日志,网络通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有:(一) 密切监视网络运行状况,及时排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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