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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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社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招标法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据省农村信用社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按需采购、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采购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并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采购中心。第二章 采购范围第五条 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等性质、类别,采购范围分为以下十一类: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系统运行所需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各类电脑耗材;安全
2、防护器材和电子监控、报警、通讯等设备;各种运钞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购置和维护;银行机具和其他机械、动力、电器、电子设备等;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或审计服务;车辆及其他财产的保险;服装采购;基建及装璜,空调、电梯等大型设备维修;其他采购项目。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六条 采购活动实行公开采购和招标制度。采用以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谈判招标、比价采购为辅的方式。第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谈判招标,是指由招
3、标单位物色几家供应厂商,直接谈判,签订合同。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必须选择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 招标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招标单位公开采购和招标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其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标准为:3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等。凡合同标的在5千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物资或设备的采购,可采取谈判招标的形式;5千元(含)以下的物资或设备,应本着双人采购、货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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