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doc(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依据XX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稽核部门对辖内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及其工作人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处罚有对信贷业务的处罚处理,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对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对财务收支的处罚处理等。 第四条 对违反金融法规及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
2、责令限期纠正和建议停止部分业务;二、收缴违规所得;三、罚款;四、通报批评。五、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以上稽核处罚可以并处。第五条、对被稽核单位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性质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限期纠正;二、赔偿损失;三、收缴违规所得;四、罚款;五、通报批评;六、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七、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八、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九、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十、其他处理。以上处罚处理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第六条 对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任
3、何人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 联社监察稽核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实事求是、处理适当、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对信贷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八条 因未执行制度,造成存款被冒领、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 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和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 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并处以每笔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4、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吸收存款不入帐,搞帐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批准发放异地贷款的,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的,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需
5、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不执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审批或超权限发放贷款的,
6、对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发放帐外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对单位处以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出到期通知书的,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特殊原因无法送达通知书的除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50元罚款,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处罚;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违规处置贷款抵押物(或抵贷资产)、非生息资产、固定资产的,对单位处以不低
7、于3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未按贷款形态变化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虚假行为骗取荣誉的,建议撤销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按照减免息金额的10-50%处以罚款;以贷收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的10-50%罚款,最低不得低于5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
8、察,贷后检查不力造成企业套取贷款挪作他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以上罚款, 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的。贷款帐、表、卡、簿、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督考核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而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企业转制、改制或法人更改,不及时主张权利,债务、债权关系未及时调整,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呆帐核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9、第二十七条 自批自借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的贷款,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未经上级批准或违反资金同业借款政策,擅自向外(内)拆入或拆出资金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 违规的处罚处理第二十九条 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属单位领导按排工作不当造成的,处罚单位领导200元。第
10、三十 条 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帐务,造成帐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套取信用社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
11、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库房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管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清点现金时,没有执行双人在场、交叉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按要求保管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员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每少一项处以20-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
12、、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第 四十 条 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元罚款;出纳与会计每日没按规定核对帐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员罚款,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出纳员现金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办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同时对该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处以20-5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帐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处以1
1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的每漏一次给责任人处罚30元;未按规定每月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每漏一次给责任人处罚20元,未严格执行有关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不执行先记帐后付款,先收款后记帐,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有
14、价单证,造成帐实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工资单收入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解聘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并处以相当于六个月工资单上收入的罚款;第三次发现,辞退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结息,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或退还客户利息,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每笔20-1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帐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 五十 条 不坚持按规定时间轧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
15、以20元罚款,两天以上的加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超权限审批的,帐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会计帐务核算发生帐帐、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帐务核对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社 银行 稽核 处罚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28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