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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电子公文管 理,实现省联社电子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信用社(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联社OA系统应用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联社的电子公文,是指以省联社OA系统公文管理模块为平台,借助 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内容包括电子公文的传输(发文、收文)、办理和归档等。第四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加盖电子印章后视为正式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省联
2、社办公室是电子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省联社机 关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信用社(银行)系统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 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不 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的及时传输和办理。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办理和归档第七条 除涉密文件外,省联社电子公文的传输均应通过OA系统实现。第八条 电子公文在流转、审批中,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公文处理系统运行中 的流程设置,按照自身的权限,及时、认真完成本人在流程中所承担的工作。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发文程序按纸质公文发文程序办
3、理,发文前公文承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电子公文内容,确认无误后,交发文管理人员办理;发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文要求的范围发送,认真核对受文单位,并定时检查公文接收情况。第十条 各单位电子公文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个工作日内不少于四次登录OA系统 接收公文,时间分别为每日9时、10时30分、15时、16时30分。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接收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文体格 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省 联社办公室联系。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程序与纸质公文相同,按照信用社(银行)联 合社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电子公文接收后应尽量采用OA系统进行
4、处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按纸质公文同样的要求进行。由省联社办公室 负责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保证电子公文长期有效 利用。省联社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和管理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是对电子公文进行数字签名的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统一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第十六条 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其USB钥匙盘和印章密码由省 联社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的用印管理按省联社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执行。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的安装加密器件的计算机上使用,
5、该加 密器件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 印章钥匙盘等相关软件和设备。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必须对电子公文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不得将非法信息、带电子病毒文档录入系统。第二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OA系统,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确 保系统正常运行;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加强病 毒防范工作,严防病毒破坏OA系统。第二十二条 发现系统出现故障,致使电子公文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处理时,应 及时通知省联社办公室。省联社办公室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 障,保障公文传输、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延误者,按照农村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格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单位电子公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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