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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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稽核监督行为,促进农村 信用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银监会加强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稽核工作是信用社(银行)对其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社(银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稽核工作总体要求是:
2、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 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 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 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对全省信用社(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信用社(银行)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第四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 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体 系,全面加强稽核工作。第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理事长(董事长,下同)负责制,直接向理事会(董事 会,下同)负责和报告工
3、作。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 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工作情况。各办事处稽核工作向办事处主任和上级稽核部门 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稽核部门领导。第六条 逐步完善各项稽核工作制度,调整和充实稽核力量,加强教育和业务 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稽核工作以县级联社为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 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 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检查,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认真探索、 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地开展 稽核工作。第七条 稽核部门和人员开展稽核工作以及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
4、 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必要的 审慎和严谨。第八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内外案件或线索,应及时向理事 会、省联社办事处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需向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及时移交。第九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实行稽核监督制度,各级营业机构、业务管理机 构、派出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本规定接受 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第二章组织体制第十条 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组织设立内部稽核监督机构。 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按编制和要求配备稽核人员,具体负责对辖内营业机构的稽核监督工作。县级联社对信
5、用社(银行)的 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 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 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常规稽核。省联社设立审计稽核部,加挂稽核总队牌子,对省联社理事会负责。代表省联 社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稽核检查。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组,加挂稽核大队牌子,办事处主任兼任队长,代表省 联社行使对县级联社稽核指导和监督职能。省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 据信用社(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稽核
6、大队组成人员 由各地办事处稽核人员和辖内县级联社部分稽核人员组成,完成较为重要的专项稽 核任务。第十一条 各级要更加关心稽核人员、为他们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解决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稽核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稽核人员调整须征得稽核 部门同意,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须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对理事会负 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稽核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内稽核工 作的组织与实施,对本级业务部门、辖内信用社(银行)的业务运行及内控制度进行监 督,并向理事会和上一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
7、应当列入同级财务预算。第十四条 建立稽核工作考核制度。省联社对办事处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 处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处或县级联社对稽核员工作进行考核。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及岗位设置相适应的稽核工作人员。省联 社各办事处配备承担稽核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编制的50%。县级联社稽核人 员编制依据辖内信用社数和机构网点数、辖内员工总数和业务规模确定,具体编制 配备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县级联社稽核人员编制数=1+(辖内信用社数/4+辖内营业机构数/10+辖内员工 总数*1.5%+存款总额/18000万)/4第十六条 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8、省联社对 辖内信用社(银行)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品行优良、业务全面”的原则,要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稽核人员基本条件:(一)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二)具有与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银行)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稽核工作。(三)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四)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岗位工作。(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在 信用社(银行)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
9、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 初级以上职称,在信用社(银行)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六)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写作表达能力。(七)通过信用社(银行)稽核人员资格考试。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如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者稽核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二十条 上级稽核部门可根据稽核检查工作需要,对辖内稽核人员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组织辖内跨域稽核时,应按无关联要求组成稽核组;稽 核人员在进行现场稽核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
10、。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二)违背理事会决议;(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五)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六)滥用职权,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七)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九)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调离稽核 工作岗位:(一)违法违纪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二)对稽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事故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 或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阻挠调查和处理的;(三)帮助或串通被
11、稽核对象,编造虚假账务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或指 使、教唆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信用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或信誉损失的;(四)向外界泄漏有关被稽核单位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五)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或严重损害稽核职业形象的;(六)其他不适于继续从事稽核工作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稽核人员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核查,查实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持证、亮 证上岗;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时,必须收回稽核证。稽核证由省联社稽核部统一制 发。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稽核工作的开展,信用社(银行)逐步建立稽核人员专业职级 管理体系。
12、第二十七条 实行稽核人员轮岗制度。县(市)联社稽核员采取派驻、分片包干 的,稽核员管片应定期轮岗;稽核人员进行部门之间交流的,需报上一级稽核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稽核人员业务培训制度。稽核人员须定期接受专业基础培训和新业务培训。省联社负责对各级稽核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各市办事处和 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对辖内稽核员的培训。每年对稽核人员业务培训应不少于一周时 间。第四章稽核任务和职责第二十九条 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 社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 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银行)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
13、要任务有:(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 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 建议。(二)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 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三)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 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四)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 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五)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王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 例,提高稽核
14、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六)针对信用社(银行)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第三十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联社营业部和辖内信用社各 项业务经营及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主 要包括:(一)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信用社各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四)信用社各项负债、资产业务及中间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风险状况;(五)信用社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六)信用社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 (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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