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理事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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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理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市联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的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社理事会对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的指导。第三条 联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议主任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
2、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依法组织对主任室工作进行检查;、聘任或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主任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对联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审阅主任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理事专长,按财务、社务和业务对理事进行工作分工;、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依据考核办法和监事会确认的经营成果,对主任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联社主任、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七条 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联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八条 联社主任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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