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资产业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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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机构资产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业务管理,防范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辖内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贷款、贴现、承兑、现金与存款、市场拆出、证券投资等。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管理主要是根据经济、金融情况的变化, 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期限、结构、方式、数量和利率进行调整, 降低经营风险,增加获利机会,实现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目标。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流动性、安全性和效
2、益性原则。在尽可能满 足“三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优化配置,灵活运用,切实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水平 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法人行社要加强资产业务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指导、管理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开展。第六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不断改进贷款方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推广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第七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贷款主体的性 质和贷款风险的防范要求,制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要逐户 建立经济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做好评级授信工作。第八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3、法 人行社为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主体。第九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依法经营,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从事信托投 资、股票和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贷款和拆借资金提供担 保。按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的要求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契约 和相关文书凭证。第十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坚持以存定贷、量力而行的原则,贷占存比例控制在合理、合规的范围以内;备付金比例达到核定比 例。 第十一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以下用途贷款优先支持:(一)农户农业生产资料;(二)绿色食品加工业;(三)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四)“公司+农户”型的企业;(五)农田水利基
4、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第十二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禁止投放以下用途及行业贷款:(一)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四)“五小”企业(小水泥、小煤窑、小玻璃、小化工、小造纸);(五)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六)乡(镇)、村行政组织、财政所及其干部职工个人。第十三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大额贷款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 效担保。要严格选定保证人,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一般保证;要严格选定 抵押物、质押物,并按规定进行相关登记、公证,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第十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辖区内不得有两个
5、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 户提供贷款。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发放跨区域贷款。第十五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 的银行承兑汇票,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目前暂不接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 贴现;暂不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第十六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严格审查申请银行承 兑汇票贴现的票据,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第十七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健全信贷内控制度。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成立贷 款审查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 度。第十八条 实行审贷
6、分离和集体审批制度。基层行社建立贷款审批小组,法人 行社建立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审批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批,对通过审查符合 贷款条件和要求的,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进行贷款决策。发放贷款坚持“包放、包 收、包效益、包责任”的原则,实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每笔贷款都落实第一收回责 任人制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额度审定,其他贷款 由审贷小组集体审批,超权限贷款必须向审贷委员会报批,达到省联社规定报备数 额的,向省联社报备。第十九条 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法人行社根据基层行社的信贷管理水平、资产 质量、风险控制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贷 款审批权
7、限。基层行社根据本行社的业务状况、经营的外部环境、信贷员的素质等 条件,对每个信贷员进行书面授权,根据谁放谁收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贷员在授 权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授权额度由各基层行社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并上报法人行 社备案。按照分散风险、不同信用等及差别授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客户授信制度。对 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 信用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的授信失控。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法人贷款的责任人追究制度。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建立以立项、调查、贷款审核认定、贷款决策、贷款检查监督为内容的贷款责任 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实行贷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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