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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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我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
3、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 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4、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第十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上述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同时信用社应将审核文件存档以备当地人民银行检查。信用社必须核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限额,填写非银行金融机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报备表,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信用社原则上按年调整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要加强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情况的检查。第三章 大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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