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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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适度开办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贷款业务的决议(第二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的原则,保证贷
2、款的安全性与效益性。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部扩大
3、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省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固定资产贷款仅限于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类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并坚持“适度、有序、按比例”的原则。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有关信贷政策;(二)持有政府及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4、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相关文件;(三)项目必须取得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正式批复;(四)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其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障,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五)配套设施落实明确,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可靠,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够正常生产;(六)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应先进、适用;(七)其生产的产品应适销对路,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良好,有可靠的还款来源。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
5、文件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三)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经办机构为县级联社(含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二)项目审批立项批准文件(原件);(三)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六)经办机构要求
6、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情况等,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项目发起方的资信情况。项目发起方的资质情况及资金是否充足,是否拥有良好的金融、商业信用记录。(三)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产品的品种、性能、用途、规格和价格,市场同类产品或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计划安排落实等。(五)建设、生
7、产条件情况。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共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分析项目能否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六)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适用。(七)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调查分析项目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判断盈利能力水平,进而分析偿债能力。(八)项目其他参与方履行能力。对项目其他参与方(施工方、供应商、销售商等)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其履行项目相关义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指导县级联社进行评估。第五章审查、审议与咨询第十四条
8、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省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二)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四)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五)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六)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
9、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时效,是否易于变现。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省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方式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二)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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