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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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咨询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简称贷咨会,下同)是省联社信贷业务的咨询机构,对辖内机构信贷业务进行信贷政策咨询、指导与规范。第三条 贷咨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咨会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咨会咨询。第四条 贷咨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咨询原则。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咨询范围第五条贷咨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2、提出咨询意见;(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咨会咨询的各类信贷事项;(三)监督与指导各市联社(办事处)贷咨会认真履行职责;(四)跟踪经贷咨会咨询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第六条 咨询范围(一)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咨询的各项信贷业务;(二)省联社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咨会咨询的信贷业务特别事项。第七条 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咨会咨询:(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贷咨会成员由省联社经营班子成员及信贷、风险、计财、人事、稽核等部门负责人
3、组成,人数为9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联社分管信贷主任担任。第九条 贷咨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咨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联社信贷管理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十条 贷咨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受理下级机构上报的需经省联社咨询的信贷业务有关资料,并审查其是否规范,负责提前将提请咨询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咨会委员;(二)提请召开贷咨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计票并公布咨询结果;(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四)负责贷咨会的档案管理;(五)协调和落实贷咨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贷咨会档案管理主要是对贷咨会咨询并经有
4、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下列资料归档管理:(一)提交贷咨会咨询的信贷业务咨询报告;(二)下级机构上报的信贷业务咨询申报文件及有关管理材料;(三)信贷咨询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四)信贷咨询委员会会议纪要;(五)信贷业务咨询意见书;(六)会议原始记录;(七)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贷咨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申报机构了解需经贷咨会咨询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二)对提交贷咨会咨询的事项发表意见;(三)对改进贷咨会工作提出建议;(四)对贷咨会咨询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对贷咨会咨询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十三条 贷咨会委员应
5、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贷咨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咨询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咨询;(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咨会咨询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受理。凡拟提交贷咨会咨询的信贷业务,由贷咨会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信贷业务咨询报告,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贷咨会咨询,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上报机构继续补充完善。第十五条 会议准备。贷咨会办公室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咨会会议,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将咨询报告提前至少一天发送到各贷咨会委员手中,通知贷咨会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贷咨会会议由贷咨会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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