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员利息收入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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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员利息收入考核办法一、 考核标准(一)对信贷员的考核标准。农业信贷员:核定贷款利息奖励范围包括:农户贷款、农业乡镇自然人贷款和农事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以上贷款利息分三个档次奖励:(1)全年收息额为30-50万元(含50万元)的不奖不罚,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3000元;(2)全年收息额在50-75万元(含75万元)按收息额的2%核定奖励;(3)全年收息额在75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按收息额的3%核定奖励;(4)全年收息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按收息额的4%核定奖励;(5)汽车消费贷款按农户同档次奖励标准低1个百分点。法人客户信贷
2、员:1、年收息50-70万元不奖不罚,50万元以下罚1000-5000元;2、年收息70-100万元按收息额的1%核定奖励;3、年收息100万元以上部分按收息额的2%核定奖励;实行法人客户集中管理的要求比例适当下调,特大法人客户原则上单户余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在考核之内。市区联社的自然人抵(质)押贷款(不含保证贷款)列入小企业贷款考核范围。(二)信用社主任等相关人员考核标准。信用社主任按所在信用社信贷员应得奖励平均值的70%奖励;信用社副主任按所在信用社信贷员应得奖励平均值的50%奖励;专职1000万元以上法人客户信贷员按所在信用社信贷员应得奖励平均值奖励;信贷综合员(含五级分类操作员
3、)按所在信用社信贷员应得奖励平均值的30%奖励;贷款记帐员、窗口付款员等相关人员按信贷员平均水平的10%奖励。二、考核的相关内容(一)基本要求1、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农户贷款、自然人小额贷款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回收、贷款质量与绩效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2、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量、收入水平,合理安排信贷员数量,既可以自愿方式优化组合,也可以竞争上岗。3、当年贷款到期回收率必须达到98%(符合免责条款的除外)才能奖励。4、对上年应收未收的利息不在考核范围内。以抵债资产方式及收回陈欠利息的不在本奖励之内,收回二OOO年至二OO五年利息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对跨社交流的信贷员收回2006年至
4、2008年利息的按上述标准同样奖励。(二)罚则1、经主任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现顶(冒)名的,除按规定进行包赔外,每笔罚主任和主管副主任每人次1000元。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发现顶(冒)名的,除按规定包赔外,每笔罚1000元。2、从2009年1月3日起,全市自然人贷款必须转入贷款专用存折,存折上标明“自然人贷款专用存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操作流程见20093号文件),在档案中信贷员必须留存贷款专用存折信息,并将贷款录入综合系统中。凡是发现内部人代领的对责任人每人次罚款2000元,外部人代领的对内部责任人每人次罚款1000元。3、贷款没有还清,擅自将他项权利证明退回或借出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次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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