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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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发426号为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升贷款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开展,现就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明确业务合作主体各行社在办理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即由购车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推荐,到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明确业务合作主体是汽车经销商。凡已开办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行社,若合作主体不是汽车经销商,必须立即无条件退出。二、明确贷款担保方式各行社在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时,必须采取“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或“本车抵押+担保公
2、司担保”的方式办理。当地运管部门批复线路的客运汽车可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一)“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由于汽车经销商对经其推荐的借款人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造成汽车经销商财务运营中存在或有负债,因此判断经销商是否具备或有负债代偿能力的关键是科学分析其主营业务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1.在“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经营模式下,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合作资格由各行社自行审查,并报省联社备案。具体由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受理审查,并进行指导和管理。未经省联社审查备案的汽车经销商,各行社均不得与其合作开办业务。(2)汽车经销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销售资格
3、和销售网络。(3)农村信用社授予的信用等级必须为AA级(含)以上。(4)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5)资产负债率低于70%。(6)在业务合作行社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事先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7)股东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出具愿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2.担保额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信用等级为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5倍。3.其他资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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