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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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
2、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3、。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四)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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