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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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企业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信合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第二条 信合辖内各县级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开办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电子银行业务的所有法律责任。各县级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经办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签订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并已注册电子银行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子银行客户。第三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县级机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信合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贷款查询、集团服务等服务。第五条凡在信合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法人以及
2、其他合法组织均可申请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第六条 客户可在信合各县级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受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七条 信合电子银行客户身份确认方式为客户证书+密码方式。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第八条 信合电子银行以客户的正确身份标识和密码作为判别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依据,凡是以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依据。第九条 客户通过
3、电子银行办理业务,应遵守信合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对信合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和撤销。第十条 信合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须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除部分业务自助办理外,必须到各县级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到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或电子银行注销业务时,应填写相关申请书,个人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存折,单位客户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申请账户印鉴并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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