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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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 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
2、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 (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4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林木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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