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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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第四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
2、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第五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 (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3、;(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
4、、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用途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第九条 中小企业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按照不超过联保保证金放大倍数的5倍确定;联保成员的授信额
5、度分别按照各自缴纳的联保保证金,依据对联保小组的同等放大倍数确定其授信额度。单个成员授信最高额度不高于其净资产总额的50%,联保小组授信总额不超过联保小所有成员净资产总额的50%。联保小组成员申请贷款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贷款额度。第十条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可以跨年度使用。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按月结算贷款利息。利率定价实行动态浮动机制,引导和促使借款人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承贷社,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归社率,增加农信社资产业务补偿收益,实现借贷双方的良性互动。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职责、变更、解散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
6、“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四个基本程序设立。(一)自愿组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社牵线搭桥,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个,同一中小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农信社联系的主责任人。(二)递交申请。有加入联保小组意愿的中小企业自愿组合后,向承贷社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在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时,各联保小组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法人代表身份证、资格证明;3、股东成员夫妻双方身
7、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4、税务登记证;5、组织机构代码;6、公司章程;7、验资报告;8、贷款卡;9、在信用社开户证明;10、近三年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为年度审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经农信社认可的中介机构评级证明文件,或省级(含)以上商业银行评级证明文件;13、缴纳联保保证金承诺书;14、承贷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资格审查。承贷社对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报上级联社审查、审批。(四)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8、的原则;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推荐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1至3年,贷款期限不超过联保协议的有效期限。第十三条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承贷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未经农信社同意不得转让其主要资产或将主要资产设定担保;(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代偿贷款本息;(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
9、宜;(六)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后,有关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承贷社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协议或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补签联保协议,成为联保小组新的成员。(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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